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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IFRS 11)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该准则包含需在当前报告周期加以考虑的特定过渡性规定。IAS 8规定,对IFRS的修改须予以追溯应用,除非某项IFRS另有不同的要求。
目标 规范了在合营安排中拥有权益的主体的财务报告原则。
汇总
  • 适用于作为合营安排参与方的所有主体。合营安排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共同控制的一项安排。
  • 共同经营是指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享有对资产的权利并承担对负债的义务的合营安排。
  • 合营企业是指共同控制一项安排的参与方对净资产享有权利的合营安排。
  • 共同经营与合营企业之间的区分要求评估合营安排的结构、单独载体的法律形式、合约安排的条款、及任何其他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 共同经营:共同经营者在其单独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内确认其控制的资产、其发生的费用和负债、及其赚取收益的份额。
  • 合营企业:合营企业适用IAS 28所述的权益法,但投资者为风险资本公司、共同基金或单位信托,且选择或必须按照IFRS 9IAS 39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方式来计量此类投资除外(须提供特定披露)。
  • 根据IFRS 5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应当按照IFRS 5进行核算。
  • 即使并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由于合营者没有子公司),合营企业也必须采用权益法核算。但是,在合营者的“单独财务报表”(如IAS 27所定义)中,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可按成本或者根据IFRS 9IAS 39作为一项投资计量。
解释公告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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