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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IFRS 10)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该准则包含需在当前报告周期加以考虑的特定过渡性规定。IAS 8规定,对IFRS的修改须予以追溯应用,除非某项IFRS另有不同的要求。

于2012年10月作出的修订豁免符合“投资主体”定义的主体(如,特定的投资基金)对子公司进行合并。取而代之的是,该等主体应根据IFRS 9IAS 39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方式来计量其对特定子公司的投资。该修订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目标 规范了以控制为基础的针对所有主体的单一合并模型,不论被投资者的性质如何(即,无论对主体的控制是通过投资者的表决权还是通过在特殊目的主体中常见的其他合约安排来实现)。
汇总
  • 子公司是被另一主体(母公司)所控制的主体。
  • 控制以下述三项因素为基础:1) 投资者拥有对被投资者的权力;2) 投资者因参与被投资者而承担或有权获得可变回报;以及 3) 投资者通过对被投资者行使权力有能力影响所取得的回报金额。
  • IFRS 10包括有关控制评估的指引,涵盖下述方面:保护性权利;授予的权力;实际控制;及实际代理人安排。
  •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集团(母公司与子公司)如同一个单独经济主体一样列报的财务报表。
  • 如果存在母公司—子公司关系,则须编报合并财务报表(存在若干特定的例外情况)。
  • 合并财务报表应包括所有子公司。“暂时性控制”、“不同的业务线”或“子公司经营中转移资金的能力长期受到严格限制”等情况不能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是,如果子公司在被收购时满足IFRS 5划归为持有待售的标准,则应按照IFRS 5进行核算。
  • IFRS 10包含一项豁免,符合“投资主体”定义的主体(如,特定的投资基金)无需对子公司进行合并。取而代之的是,该等主体应根据IFRS 9IAS 39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方式来计量其对特定子公司的投资。
  • 集团内部往来余额、交易、收益和费用应全额予以抵销。
  • 集团中的所有主体均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及相同的报告日期(如可行)。
  • 非控制性权益应在合并财务状况表的权益内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开列报。综合收益总额应在非控制性权益与母公司所有者之间进行分摊,即使将导致非控制性权益出现赤字余额。
  • 在获得控制权后对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进一步购买应作为权益交易进行核算,不确认任何损益或商誉调整。
  • 仍保留控制权的对子公司投资的部分处置应作为与所有者的权益交易进行核算,且不在损益中确认任何利得或损失。
  • 导致丧失控制权的对子公司投资的部分处置将引致须以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持有的剩余权益。公允价值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处置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自此之后,应对所持有的剩余权益应用IAS 28IFRS 11IFRS 9/IAS 39(如适当)。
解释公告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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