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IFRS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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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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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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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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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应披露相关信息使其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评价主体从事的业务活动的性质和财务影响及其经营所处的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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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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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及主体的单独或个别财务报表):
- 主体的债务或权益工具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或者
- 主体为在公开市场发行任何种类的工具,而向证券委员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提交或正在提交(合并)财务报表。
- 经营分部是主体的组成部分:
- 该部分从事可取得收入并产生费用的经营活动(包括与同一主体其他组成部分进行交易产生的收入和费用);
- 主体首席经营决策者定期评价该部分的经营成果,以决定向其分配的资源并评价其业绩;以及
- 能获得该部分单独的财务信息。
- 刚开业的经营在其赚取收入前可以是经营分部。
- 就哪些经营分部属于报告分部提供了指引(通常使用的门槛为收入、列报的损益绝对金额和资产的10%)。
- 报告分部所包含的收入至少应占主体收入的75%。
- 并未定义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经营成果、分部资产或分部负债,亦未要求按与主体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相一致的方式编制分部信息。
- 要求提供特定的主体层面的披露,即使主体只有一个报告分部。这包括有关各项产品和服务或各组产品和服务、地理区域和主要客户的信息(参见下文)。
- 无论主体的组织形式如何,所有主体均必须按地理区域分析收入和特定非流动资产 — 并扩展要求披露个别外国的收入/非流动资产(如重大)。
- 同时还要求披露有关与主要外部客户的交易(占主体收入的10%或以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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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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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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