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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对自200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有关抵销安排的披露要求的修订(2011年 12月)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目标 规范有关披露要求,以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评价金融工具对主体的重要性、金融工具风险的性质和范围、及主体如何管理此类风险。
汇总
  • 要求披露有关金融工具对主体财务状况和业绩的重要性的信息。包括:

    • 与主体财务状况相关的披露 — 包括按类别划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有关信息;在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时的特别披露;重分类;终止确认;资产抵押;嵌入衍生工具;违反协议条款以及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抵销;
    • 与主体当期业绩相关的披露 — 包括与已确认的收益、费用、利得和损失有关的信息;利息收入和费用;手续费收入;减值损失;以及
    • 其他披露 — 包括与会计政策有关的信息;套期会计;以及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 要求披露与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有关的信息:

    • 有关每类风险敞口的定性披露和如何管理此类风险;以及
    • 有关每类风险敞口的定量披露,分别披露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包括敏感性分析)。
解释公告 无。
有用的德勤刊物 iGAAP 2013(卷C):金融工具 — IAS 39及相关准则

有关如何应用此类复杂准则的指引,包括说明性示例和具体的解释。可通过www.iasplus.com/igaap了解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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