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IFR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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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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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200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有关抵销安排的披露要求的修订(2011年 12月)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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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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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有关披露要求,以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能够评价金融工具对主体的重要性、金融工具风险的性质和范围、及主体如何管理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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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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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求披露有关金融工具对主体财务状况和业绩的重要性的信息。包括:
- 与主体财务状况相关的披露 — 包括按类别划分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有关信息;在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时的特别披露;重分类;终止确认;资产抵押;嵌入衍生工具;违反协议条款以及金融资产和负债的抵销;
- 与主体当期业绩相关的披露 — 包括与已确认的收益、费用、利得和损失有关的信息;利息收入和费用;手续费收入;减值损失;以及
- 其他披露 — 包括与会计政策有关的信息;套期会计;以及每一类别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 要求披露与金融工具所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范围有关的信息:
- 有关每类风险敞口的定性披露和如何管理此类风险;以及
- 有关每类风险敞口的定量披露,分别披露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包括敏感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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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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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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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的德勤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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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AAP 2013(卷C):金融工具 — IAS 39及相关准则
有关如何应用此类复杂准则的指引,包括说明性示例和具体的解释。可通过www.iasplus.com/igaap了解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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