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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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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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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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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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会计处理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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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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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入了“持有待售”(极有可能可供在12个月内立即出售和处置)的分类及处置组(在一项单独交易中处置的一组资产,包括同时转让的任何相关负债)的概念。
-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应以账面金额与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余额的孰低计量。
- 此类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不论是单项资产还是处置组的一部分)不计提折旧。
- 划归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以及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和负债应在财务状况表内单独列报。
- 如果母公司承诺一项涉及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的出售计划,该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当划归为持有待售,无论主体在出售之后是否仍保留非控制性权益。
- 终止经营是指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主体的组成部分,并且该组成部分 (a) 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b) 是一项单一协调的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或者 (c) 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购买的子公司。
- 主体应将来自终止经营的当期税后损益与处置终止经营(或者将终止经营的资产和负债重分类为持有待售)所产生的税后利得或损失的总额,作为单独金额在综合收益表中列报。因此,综合收益表实际上应划分为两个部分 — 持续经营和终止经营。
- 于2009年4月作出的修订确认,IFRS 5要求提供有关划归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或终止经营的披露。据此,其他IFRS中的披露要求不适用于此类资产(或处置组),除非该等IFRS特别要求提供有关披露、或者与处置组中并不属于IFRS 5计量要求范围的资产或负债的计量相关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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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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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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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的德勤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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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的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 5指引
于2008年3月发布,阐述了有关应用IFRS 5的指引。可通过www.iasplus.com/guides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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