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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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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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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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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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保险合同的财务报告,直至IASB完成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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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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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豁免承保人无需应用IASB框架和特定的现行IFRS。
- 禁止计提巨灾准备金和均衡准备金。
- 要求测试已确认保险负债的充足性,以及对再保险资产执行减值测试。
- 保险负债不可与相关的再保险资产相抵销。
- 对会计政策变更作出限制。
- 要求提供新的披露。
- 财务担保合同属于IAS 39的范围,除非签发人先前(在初次采用IFRS 4前)已明确声明其将此类合同视为保险合同并已运用适用于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签发人可选择应用IAS 39或者IFR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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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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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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