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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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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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RS 1 (2008)于2008年11月发布,取代了IFRS 1 (2003)。IFRS 1 (2008)对自2009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期间的首份IFRS财务报表生效。
于2012年3月作出的修订豁免了对低于市场利率的政府贷款追溯应用IFRS指引的要求,该修订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因IFRS的改进(2012年5月)而作出的修订涉及IFRS 1的重复应用及按原公认会计原则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该修订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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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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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主体首次采用IFRS作为编制其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基础时涉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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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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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在其截止于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财务报表中首次采用IFRS(明确且无保留地声明其遵循IFRS)的情况概述。
- 根据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生效的IFRS选择会计政策(允许提前采用尚未强制生效的新IFRS)。
- 应用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生效的IFRS,至少编制2013年和2012年的财务报表并追溯重述期初财务状况表(IFRS 1所述的特定豁免涉及的事项除外):
- 期初财务状况表的编制日期不得迟于2012年1月1日(但如果主体选择根据IFRS列报多于一年的比较信息,则可在较早日期编制);
- 在主体的首份IFRS财务报表中列报期初财务状况表(因此,需列报三份财务状况表);以及
- 如果对截止于2013年12月31日的年度采用IFRS的主体除编制2012年和2013年的完整财务报表外,还针对2012年以前的期间按照IFRS报告选定的财务数据(但并非完整的财务报表),这不会改变需在2012年1月1日编制期初IFRS财务状况表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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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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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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