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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40号——投资性房地产》(IAS 40)
生效日期 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目标 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
汇总
  •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由业主或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持有的土地或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或两者兼有。
  • IAS 40不适用于自用房地产、为第三方在建或开发的房地产、持有以待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出售的房地产,或融资租赁下出租给另一主体的房地产。
  • 具有多种不同用途的房地产(部分为业主自用,部分为赚取租金或为资本增值而持有)必须予以分拆,且各组成部分应分别单独进行核算(如果这些部分能够分别单独出售)。
  • 投资性房地产应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交易费用包括在初始计量之中。
  • 在初始计量后,主体应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

    • 公允价值模式: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损益;或者
    • 成本模式:投资性房地产按折余成本减去任何累计减值损失计量,除非其根据IFRS 5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应予披露。

  • 所选择的计量模式应适用于主体的所有投资性房地产。
  • 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主体在取得特定房地产时,有清晰证据表明主体无法在持续基础上确定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则应针对该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 — 且直至该房地产被处置前须继续采用成本模式。
  • 允许从一种模式变更为另一种模式,如果该变更将导致更为恰当的列报(但从公允价值模式变为成本模式不大可能导致更为恰当的列报)。
  • 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下持有的房地产权益可能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条件,前提是承租人采用IAS 40中的公允价值模式。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应将该项租赁视同为融资租赁进行核算。
解释公告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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