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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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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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但是,于2004年和2005年作出的针对公允价值选择权、预期集团内部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及财务担保合同的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2013年6月作出的修订,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套期衍生工具发生变更,则无需终止套期会计。该修订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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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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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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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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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所有衍生工具及某些嵌入衍生工具)均应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
- 金融工具应在购买日或发行日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其公允价值通常与成本大致相同。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损益。对于并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直接归属于购买或发行的交易费用应当包括在成本中。
- 主体可选择以一贯的方式在交易日或结算日对市场中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确认。若使用结算日会计,IAS 39要求确认交易日至结算日之间特定的价值变动。
- 针对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的计量,IAS 39将金融资产分为四个类别:
- 1.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付款额,没有活跃市场标价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不包括主体打算立即出售或于近期出售(此类资产应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也不包括主体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 2. 持有至到期投资,例如主体打算且能够持有至到期的债务证券和强制可赎回优先股。如果主体在到期日前出售超过不重大数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对其进行重分类(例外情况除外),则任何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均应重分类为可供出售(下述第4类),且任何金融资产在当期及后两个财务报告期间均不得归类为持有至到期。
-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短期盈利)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以及主体指定为此类别的任何其他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选择权”)。衍生资产始终属于这一类别,除非其在有效的套期关系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 4.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 所有不属于上述三个类别的其他金融资产。这包括所有并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权益工具投资。此外,主体可将任何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定为可供出售。
- “公允价值选择权”(上述第3类)的运用仅限于在初始确认时指定的、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金融工具:
- 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可消除因按不同基础计量资产或负债或者确认其利得或损失而产生的会计不匹配;
- 该工具是一组金融资产、一组金融负债、或一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一部分,管理层根据书面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对其进行管理,并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评价其业绩;以及
- 该工具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衍生工具并未显著修改相关的现金流量、或者几乎不需要分析就可确定衍生工具不应分拆的情况除外)。
- 在某些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必须与主合同分拆。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计量,则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 在极少数情况下,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可供出售”类别重分类至其他类别(已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除外)。
- 在初始确认后:
- 属于以上第1类和第2类的所有金融资产均应按摊余成本入账,且应对其执行减值测试;
- 属于以上第3类的所有金融资产均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损益;以及
- 属于以上第4类(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所有金融资产均应在财务状况表内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减值、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以及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益除外)。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计量,该资产应按成本入账,且应对其执行减值测试。
- 在初始确认后,大多数金融负债均应按摊余成本计量。下列类型的金融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 衍生负债(除非其在有效的套期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 为交易(例如,卖空)而持有的负债;以及
- 主体在发行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任何负债(“公允价值选择权”— 参见上文)。
-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IAS 39中的公允价值级次如下:
- 活跃市场中存在的公开标价是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
- 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则主体应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该估值技术应最大限度地使用市场输入值,并包括近期的公平市场交易、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现行公允价值、折现现金流量分析或期权定价模型。
- IAS 39阐述了确定一项金融资产或负债何时应从财务状况表内转出(终止确认)的条件。在下列情况中出让方保留的金融资产部分不允许进行终止确认:(1) 出让方保留了被转让资产或其组成部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 (2) 出让方既未转移亦未保留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控制权。
- 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使用套期会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两者的影响相互抵销后计入同一会计期间的损益),前提是套期关系被明确指定和记录、可予计量且实际上是有效的。IAS 39规定了三种套期类型:
- 公允价值套期:如果主体对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或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套期,则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因被指定风险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均应在发生时计入损益;
- 现金流量套期:如果主体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者涉及主体外部方的高度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在某些情况下)确定承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进行套期,则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在套期有效的范围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发生;以及
-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与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处理相同。
- 针对确定承诺外汇风险的套期可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进行核算。
- 高度可能发生的预期集团内部交易的外汇风险可符合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现金流量套期的被套期项目的条件,前提是该交易是以订立交易主体之功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价,并且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损益。此外,如果高度可能发生的预期集团内部货币项目的外汇风险将导致形成在合并时不能完全抵销的汇兑损益风险敞口,则该高度可能发生的集团内部货币项目的外汇风险可符合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被套期项目的条件。
- 如果针对预期集团内部交易的套期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则根据IAS 39的套期规则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任何利得或损失,应在被套期交易的外汇风险影响损益的一个或多个相同期间内从权益重分类至损益。
- 满足特定条件的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对某一金额而非特定资产或负债进行的套期)可作为公允价值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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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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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9号——嵌入衍生工具的重估》(IFRIC 9)
通常,主体应在其首次成为合同的一方时确定是否将嵌入衍生工具从主合同中分拆并单独进行核算,且不得进行后续重估。
IFRS的首次采用者应基于以下两个日期中较迟日期的当日存在的状况进行评估:(1) 主体首次成为合同的一方之日,以及 (2) 要求进行重估之日(参见下文),而不是在采用IFRS时进行评估。
主体应仅在合同条款发生变更,以及嵌入衍生工具、主合同或两者的预计现金流量相对于此前预计的合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重新考虑所作的评估。
主体在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至其他类别时(IAS 39允许这一做法,参见上文),必须重新评估被重分类的工具是否应与嵌入衍生工具分离。
除企业合并外,在成立合营企业或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主体时取得的合同中的衍生工具,也不属于IFRIC 9的范围。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6号——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IFRIC 16)
列报货币不会产生主体可对其应用套期会计的风险敞口。因此,母公司主体仅可将其功能货币与境外经营功能货币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指定为被套期风险。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套期工具可由集团内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主体持有,前提是须满足针对净投资套期的指定、有效性和记录要求。
于2009年4月作出的修订删除了之前禁止被套期的境外经营持有套期工具的限制性规定。
在境外经营被终止确认时,必须应用IAS 39以确定针对套期工具需要从外币折算储备重分类至损益的金额,而对于被套期项目,则必须应用IAS 21。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9号——以权益工具消除金融负债》(IFRIC 19)
借款人可能与出借人订立协议,向出借人发行权益工具以消除欠出借人的金融负债。
为消除全部或部分金融负债而发行的权益工具构成所支付的对价。主体消除金融负债而发行的权益工具应按负债消除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除非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工具应以其所消除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所消除的负债(或部分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发行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损益。当部分对价被分摊至未结算的负债部分时(即,当主体确定部分对价与剩余负债的修改相关时),主体应评估分摊至未结算负债的对价是否导致这部分负债的消除或修改。如果剩余负债发生重大修改,则主体应按照IAS 39的要求将修改作为原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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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 39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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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SB每年出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提供了相关的应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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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的德勤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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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AAP 2013(卷C):金融工具 — IAS 39及相关准则
有关如何应用此类复杂准则的指引,包括说明性示例和具体的解释。可通过www.iasplus.com/igaap了解有关信息。
同时请参见IFRS 9概要之后的附“在建”图标的绿色方框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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