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IAS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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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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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其协议日为2004年3月31日或以后日期的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和无形资产,以及自2004年3月3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期间的所有其他资产,并且采用未来适用法。
2013年5月的修订对IAS 36因IFRS 13导致的相应修订所产生的某些无意造成的后果作出了修正。该修订(a) 使披露要求符合IASB的意图并减少必须披露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的情形;(b) 要求在已减值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基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确定的情况下,提供关于公允价值计量的额外披露;及 (c) 引入一项明确规定,在可收回金额是基于公允价值减处置费用并采用现值技术确定的情况下,应披露用于确定减值(或转回)的折现率。该修订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允许针对同时采用IFRS 13的任何期间提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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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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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资产的账面金额不超过其可收回金额,并规范如何计算可收回金额、减值损失或其转回。 |
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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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AS 36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存货(参见IAS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IAS 11);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IAS 12);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IAS 19);金融资产(参见IAS 39或IFRS 9);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参见IAS 40);以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计量的、与农业活动相关的生物资产(参见IAS 41);递延取得成本和保险合同形成的无形资产(参见IFRS 4)以及划归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参见IFRS 5)。
- 当资产的账面金额超过其可收回金额时,应确认一项减值损失。
- 对于以成本计量的资产,减值损失应计入损益;而对于以重估金额计量的资产,减值损失应作为重估价下调处理。
- 可收回金额是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出售费用后的余额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中的较高者。
- 使用价值是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其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 用于计量资产使用价值的折现率应是反映当前市场对货币时间价值和该资产特有风险的评估的税前折现率。所使用的折现率不应反映已调整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而应当是若投资者选择一项将产生相当于该资产预期形成的现金流量的投资时,所要求的回报率。
- 应在每个报告期末对资产进行复核以识别是否存在任何表明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存在减值迹象,则应计算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 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其他无形资产至少应每年执行一次减值测试,并计算可收回金额。
- 如果无法确定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商誉的减值测试应在主体基于内部管理目的监控商誉的最低水平上执行,前提是分摊商誉的单元或单元组合不大于IFRS 8所规定的经营分部。
- 在特定情形下,以前年度的减值损失须予以转回(但商誉不允许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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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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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0号——中期财务报告和减值》(IFRIC 10)的概要,请参见IAS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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