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IAS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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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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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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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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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每股收益金额的确定和列报原则,以提高同一期间内不同主体之间以及同一主体在不同会计期间的业绩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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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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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公开交易的主体、正在发行股份过程中的主体、以及自愿列报每股收益的任何其他主体。
- 主体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
- 就对当期利润有不同分享权利的每类普通股进行列报;
- 以同等显著的方式列报;
- 针对所有期间进行列报。
- 如果主体仅列报综合收益表,则应在该报表中报告每股收益。如果主体在单独报表中列报损益项目,则应仅在该报表中报告每股收益。
- 应针对归属于母公司主体权益持有者的损益、归属于母公司主体权益持有者的来自持续经营的损益、以及任何的终止经营(该最后一项可在附注中报告),对每股收益进行报告。
-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每股收益应反映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收益。
- 稀释是因假定可转换工具被转换、期权和认股权证被行使、或者一旦满足特定条件就发行普通股,而导致每股收益的减少或每股亏损的增加。
-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
- 收益分子:扣除包括所得税在内的所有费用,并扣除非控制性权益和优先股股利;以及
- 分母:当期发行在外的股份的加权平均数。
-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 收益分子:就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例如,期权、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以及或有发行协议)而言,归属于普通股的当期利润,其会因确认股利和当期利息的税后金额的调整而增加,并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转换引致的任何收益或费用的其他变化进行调整;
- 分母:根据将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普通股时发行的股份数量进行调整;以及
- 反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不包括在该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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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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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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