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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IAS 32)
生效日期 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IAS 32原本包含的披露要求在采用IFRS 7(于2007年1月1日生效)时被取代。

于2011年12月作出的修订澄清了抵销规定的某些要求,该修订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因IFRS的改进(2012年5月)而作出的修订明确,与分配和交易成本相关的所得税应按照IAS 12核算,该修订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目标 对金融工具作为负债还是权益进行分类和列报的原则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作出规定。
汇总
  • 发行人在将金融工具分类为负债或权益工具时:

    • 应当基于该工具的实质而非形式;
    • 在发行时作出分类,且不得后续进行修改;
    • 如果发行人负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义务或者持有人拥有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权利,则该工具是一项金融负债。其中一个例子是强制可赎回优先股;
    •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享有主体的资产扣除所有负债后的剩余权益的工具;以及
    • 与归类为负债的工具相关的利息、股利、利得和损失,应作为收益或费用(如适当)进行报告。

  • 可回售工具及规定主体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交付净资产的比例份额的工具,若 (1) 属于次于所有其他类别工具的类别,及 (2) 满足额外的标准,则应归类为权益工具,即使其在其他方面可能符合负债的定义。
  • 在发行时,发行人应将单项的复合金融工具(例如,可转换债务)的组成部分分别划分为债务部分和权益部分。
  • 当且仅当主体拥有抵销相关金额的可实施的法定权利、并且打算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和清偿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才可相互抵销并以其净额反映。
  • 库藏股的成本应从权益中扣减,而库藏股的转售则属于权益交易。
  • 发行或回购权益工具的成本应在扣除相关的所得税利益后作为权益的扣减项进行核算。
解释公告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号——成员在合作主体中的股份和类似工具》(IFRIC 2)

此类股份和类似工具是负债,除非合作主体在被要求赎回时拥有拒绝赎回的法定权利。
有用的德勤刊物 iGAAP 2013:金融工具 — IAS 39(卷C)和IFRS 9(卷B)及相关准则

有关如何应用此类复杂准则的指引,包括说明性示例和具体的解释。可通过www.iasplus.com/igaap了解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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