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IAS 2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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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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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但前提是必须同时提前采用IFRS 10、IFRS 11、IFRS 12(2011)及IAS 27(2011)。
对原IAS 28作出的修订使相关定义和术语与IFRS 10、IFRS 11及IFRS 12保持一致。
该准则包含需在当前报告周期加以考虑的特定过渡性规定。IAS 8规定,对IFRS的修改须予以追溯应用,除非某项IFRS另有不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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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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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联营中的投资定义了重大影响,并规范了投资者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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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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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用于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投资及合营企业,除非投资者为风险资本公司、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类似主体,并且其选择按照IFRS 9或IAS 39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方式来计量此类投资。根据IFRS 5划归为持有待售的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权益,应当按照IFRS 5进行核算。
- 除此之外,主体具有重大影响的所有联营以及合营企业中的投资均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 存在一个可推翻的假设,即如果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则对该项投资具有重大影响。
- 在权益法下,投资初始按成本计量,之后则针对收购后投资者在被投资者净资产变动中所占的份额予以调整。
- 投资者的综合收益表应反映其在被投资者收购后的损益中所占的份额。
- 对于类似情况下相似的交易和事项,联营和合营企业应采用与投资者相同的会计政策。
- 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报告期末与投资者的报告期末之间相差不得超过3个月。
- 即使并未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如,由于投资者没有子公司),也应采用权益法。但是,投资者在编报“单独财务报表”(如IAS 27所定义)时不应采用权益法;取而代之的是,投资者应将该等投资按成本或者根据IFRS 9或IAS 39作为投资核算。
- 根据IAS 36进行减值测试。IAS 39中的减值迹象适用。出于减值测试目的,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应作为单项资产处理。
- 如果主体终止采用权益法(例如,因所有权发生变动),所保留的投资应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相应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自此之后,所持有的剩余权益应适用IFRS 9或IAS 39(除非该投资成为子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应按照IFRS 3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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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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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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