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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IAS 27 (2011))
生效日期
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但前提是必须同时提前采用
IFRS 10
、
IFRS 11
、
IFRS 12
及
IAS 28(2011)
。 在对原
IAS 27
作出修订后,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所有要求现已从原
IAS 27
移至
IFRS 10
。
目标
规范在单独财务报表中如何核算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中的投资。
汇总
在母公司的单独财务报表中:在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中的投资(根据
IFRS 5
划归为持有待售的除外)应按成本或者根据
IFRS 9
或
IAS 39
作为投资核算。
母公司必须披露重大投资的清单,并描述用于核算此类投资的方法。
解释公告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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