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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IAS 21)
生效日期 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目标 规范主体外币交易和境外经营的会计处理。
汇总
  • 首先,应确定主体的功能货币(即,主体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 然后,所有的外币项目均应折算为功能货币:

    • 在初始确认和计量时,交易应在其发生的当日使用交易日的汇率予以确认;
    • 在后续报告期末:
      以历史成本计价的非货币性项目继续使用交易日的汇率计量;
      货币性项目使用期末汇率重新折算;以及
      以公允价值计价的非货币性项目以估值日的汇率计量。

  • 因结算货币性项目与折算货币性项目时采用不同于初始确认时的汇率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损益,但存在一项例外情况。构成报告主体境外经营净投资一部分的货币性项目所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在包含该境外经营的合并财务报表的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该差额应在净投资被处置时从权益重分类至损益。
  • 如果主体的功能货币不是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主体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应按照以下程序折算为另一币种的列报货币:

    • 每一份列报的财务状况表(包括比较信息)中的资产(包括收购境外经营所产生的商誉)和负债,应以相应财务状况表日的期末汇率进行折算;
    • 每一列报期间(即包括比较期间)的收益和费用,应以交易日的汇率进行折算;并且
    • 所产生的所有汇兑差额均应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且累计金额应在单独的权益组成部分中列报,直至境外经营被处置。

  • 对于其功能货币处于恶性通货膨胀中的主体,存在需将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折算为列报货币的特殊规则。
解释公告 《解释公告第7号——引入欧元》(SIC 7)

阐述了在首次引入欧元及新欧盟成员加入欧元区时应如何应用IAS 21

有关《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6号——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IFRIC 16)的概要,请参见IAS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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