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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0号——政府补助的会计和政府援助的披露》(IAS 20)
生效日期 对自1984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
目标 规范政府补助及其他形式的政府援助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汇总
  • 政府补助仅在能够合理保证主体将遵循补助的附加条件并能够收到补助的情况下予以确认。非货币性补助通常以公允价值确认,但亦允许以名义价值确认。
  • 补助在与其相关的成本相配比的期间内确认为损益。
  • 与收益相关的补助可作为收益单独列报,或在报告相关费用时作为一项抵减列报。
  • 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可在财务状况表中作为递延收益列报,或在确定资产的账面金额时予以扣除。
  • 政府补助的返还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核算,而与收益相关及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应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
  • 低于市场利率的政府贷款的利益应作为政府补助核算 — 按根据IAS 39确定的贷款初始账面金额与所取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计量。
解释公告 《解释公告第10号——政府援助:与经营活动没有特定联系的政府援助》(SIC 10)

向主体提供的、旨在鼓励或长期支持在特定地区或行业的商业活动的政府援助应作为政府补助按照IAS 20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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