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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 (2011))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对自201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自其应用日起取代原IAS 19

对原IAS 19作出的有关设定受益计划的修订:

  • 删除了针对精算利得和损失的“区间法”,取而代之的是要求精算利得和损失立即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及
  • 引入了设定受益负债(或资产)变动的新组成部分:

    • 服务成本 — 计入损益;
    • 设定受益赤字/盈余净额的净利息(即,时间价值) — 计入损益;以及
    • 重新计量(包括 (a) 由时间价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 (b) 相关义务的精算利得和损失)—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该准则包含需在当前报告周期加以考虑的特定过渡性规定。IAS 8规定,对IFRS的修改须予以追溯应用,除非某项IFRS另有不同的要求。
目标 规范针对雇员福利的会计处理和披露,包括短期福利(工资、年假、病假、年度利润分享、奖金和非货币性福利)、养老金、离职后人寿保险和医疗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长期服务假、残疾福利、递延报酬、以及长期利润分享和奖金),以及辞退福利。
汇总
  • 基本原则:提供雇员福利的成本应在主体取得雇员提供的服务当期(而非支付或应付福利时)予以确认。
  • 短期雇员福利(预计将在提供服务的年度期间末之后12个月内全部予以结算)应在雇员提供服务的当期确认为费用。未支付的福利负债应以未折现的金额计量。
  • 利润分享和奖金支付仅当主体具有进行支付的法定或推定义务且其成本能够可靠地估计时才予以确认。
  • 离职后福利计划(例如,养老金和健康保障)应归类为设定提存计划或设定受益计划。
  •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费用应在应付提存金的当期予以确认。
  • 对于设定受益计划,负债(资产)应在财务状况表中,按等于以下两项相抵后的净额确认:

    • 设定受益义务的现值(为履行涉及当期和前期雇员服务的义务所需的预计未来支付额的现值);及
    • 任何计划资产在报告期末的公允价值。

  • 计划资产包括长期雇员福利基金持有的资产以及符合条件的保险单。
  • 设定受益资产应以设定受益计划盈余与资产上限两者中的孰低者为限。资产上限被定义为以计划款项返还或减少未来计划提存金的形式可获得的任何经济利益的现值。
  • 设定受益负债(或盈余)的变动的组成部分包括:

    • a) 服务成本 — 计入损益;
    • b) 设定受益赤字/盈余净额的净利息(即,时间价值) — 计入损益;
    • c) 重新计量(包括 (1) 由时间价值以外的其他因素导致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及 (2) 相关义务的精算利得和损失)—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 对于集团计划,净成本应在法律上为计划提供资助的雇主主体的单独财务报表中确认,除非存在涉及成本分摊的合约安排或明确的政策。
  • 长期雇员福利应当以与设定受益计划下离职后福利相同的方式予以确认和计量。但是,与设定受益计划不同的是,重新计量应立即计入损益。
  • 辞退福利应在以下两个日期的较早者确认:(1) 当主体不再能撤回这些福利的提供时,及 (2) 当主体确认属于IAS 37范围的重组成本并涉及辞退福利的支付时。
解释公告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对设定受益资产的限制、最低资金要求及其相互作用》(IFRIC 14)

IFRIC 14规范了以下三个问题:

  • 根据IAS 19第58段,返还资金或减少未来提存金何时应被认为是“可获得”的;
  • 最低资金要求可能如何影响未来提存金减少的可获得性;以及
  • 最低资金要求何时可能导致产生负债。

IFRIC 14于2009年11月作出修订,以涵盖具有最低资金要求的主体预付提存金以满足有关要求的情况。该修订允许将此类福利预付款确认为一项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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