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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 18)
生效日期 对自199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
目标 规范了源自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的收入的会计处理。
汇总
  • 收入应按已收/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 收入通常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主体、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

    • 源自商品销售的收入:在重大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卖方已丧失实际控制权、且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
    • 源自服务提供的收入:完工百分比法。
    • 对于利息、特许使用费和股利:
      利息 — 使用IAS 39规定的实际利率法。
      特许使用费 — 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根据协议的实质确认。
      股利 — 在股东的收款权利已被确立时确认。

  • 如果一项交易拥有多个组成部分(如,可单独区分后续服务金额的商品销售),则确认标准分别适用于各个单独组成部分。
解释公告 《解释公告第31号——收入: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SIC 31)

对于涉及广告服务的易货交易所产生的收入,仅当可同时从非易货交易中取得实质性收入时才应予以确认。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IFRIC 13)

作为销售交易的一部分授予客户的奖励积分应作为销售交易可单独辨认的组成部分核算,其已收或应收的对价应在奖励积分与销售的其他组成部分之间分摊。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IFRIC 15)

仅当买方能够在建造开始前指定设计中的主要结构元素,和/或能够在建造进行过程中指定主要的结构变更时,房地产的建造才是属于IAS 11范围的建造合同。若不满足这一标准,则收入应按照IAS 18核算。

IFRIC 15就确定主体是否提供按照IAS 18核算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IFRIC 18)

IFRIC 18阐述了主体从客户处取得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且随后必须使用该资产将客户接入指定网络或向客户持续供应商品或服务的情况。

IFRIC 18就接收方应于何时在其财务报表中确认此类资产提供了指引。如果确认是适当的,则资产的认定成本是其在转让日的公允价值。

IFRIC 18同时就资产转让所产生的收入确认模式提供了指引。

IASB和FASB现正处于完成有关收入确认的趋同项目的最后阶段。准则终稿预计将于2013年发布并取代IAS 11IAS 18以及所有相关的解释公告。

该准则预期将阐述主体用于核算源自客户合同的收入的单一综合模型,并将取代当前的收入确认指引。

预计其核心原则为,主体所确认的收入应当反映商品或服务的转让,而确认的金额应为主体预期有权从交换该等商品或服务取得的金额。

新准则预计将对自2017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报告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该准则预计须予以追溯应用,但为方便实务操作,可能允许存在特定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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