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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IAS 17)
生效日期 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目标 规范了承租人及出租人针对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适当会计政策和披露。
汇总
  • 如果一项租赁(包括土地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则该项租赁应归类为融资租赁。例如:

    • 涵盖资产几乎全部使用寿命的租赁;和/或
    • 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大致等于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

  • 所有其他租赁均应归类为经营租赁。
  • 同时包含土地和建筑物的租赁应划分为土地要素和建筑物要素。但是,如果承租人对土地和建筑物的权益均根据IAS 40归类为投资性房地产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则不需要分别单独计量土地要素和建筑物要素。
  • 融资租赁 — 承租人会计:

    • 资产和负债应按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资产公允价值两者的孰低确认;
    • 折旧政策应与主体自有资产的折旧政策相同;以及
    • 融资租赁付款额应在利息费用与负债的抵减之间按比例分摊。

  • 融资租赁 — 出租人会计:

    • 租赁应收款应按等于该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确认;
    • 融资收益应按照反映出租人投资净额的固定回报率的模式确认;以及
    • 制造商或经销商出租人应按与立即销售政策相一致的方式确认销售利润或损失。

  • 经营租赁 — 承租人会计:

    • 租赁付款额应作为一项费用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计入损益,除非另一种系统方法更能代表受益的形态。

  • 经营租赁 — 出租人会计:

    • 在出租人的财务状况表中,为经营租赁而持有的资产应按资产的性质列报,并根据出租人对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以及
    • 租赁收益应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确认,除非另一种系统方法更能代表受益的形态。

  • 出租人应将初始直接成本计入租赁资产的账面金额并将其分摊至整个租赁期(不应立即将其确认为费用)。
  • 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将取决于其实质上是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
解释公告 《解释公告第15号——经营租赁:激励措施》(SIC 15)

租赁激励措施(如,免租期)应在租赁期内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分别确认为租金收益和费用的抵减。

《解释公告第27号——评价涉及租赁法律形式的交易的实质》(SIC 27)

如果一系列交易涉及租赁的法律形式但仅能通过根据整个一系列交易进行理解,则该一系列交易应作为单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4号——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包含租赁》(IFRIC 4)

IFRIC 4涵盖未采取租赁的法律形式、但却转让了资产的使用权以换取一项或一系列支付的协议。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角度而言,满足以下标准的协议属于或包含应按IAS 17核算的租赁:

  • 协议的履行取决于(协议明确列明或隐含的)某项特定资产;以及
  • 协议转让了标的资产使用的控制权。IFRIC 4就识别何时存在该等情况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

IASB和FASB联合开展一项针对租赁会计处理的主要趋同项目。2013年5月,IASB和F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建议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所有租赁(期限短于12个月的租赁除外)。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13年9月13日。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是以资产经济利益的重要部分是否在租赁期内被消耗为基础。IASB和FASB预计将于2013年第4季度开始对租赁项目的重新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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