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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IAS 16)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因IFRS的改进(2012年5月)而作出的修订澄清了零配件、备用设备和维修设备应归类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或存货,该修订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目标 规范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初始确认和后续会计处理原则。
汇总
  • 对于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如果与该资产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主体且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确认为资产。
  • 初始确认时应按成本计量,包括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所有必要成本。如果付款延期至超过正常信用期,则应确认利息费用,除非有关利息可根据IAS 23予以资本化。
  • 在购买后,IAS 16允许选择以下会计模式:
  •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 成本模式: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和减值后的余额计量;或
    • 重估价模式:资产按重估金额计量,即为该资产在重估日的公允价值减去随后发生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后的余额。

  • 在重估价模式下,应定期进行重估。并且特定类别资产的所有项目都应进行重估。
  • 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 重估价的增加应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并累积计入权益下的重估价盈余。但是,重估价增加中相当于转回同一资产先前计入损益的重估价减少的部分,应确认为损益;以及
    • 重估价的减少应在损益中确认。但是,对同一资产,重估价的减少应以该资产重估价盈余任何现有的贷方余额为限,直接借记重估价盈余。

  • 当重估资产被处置时,权益中的重估价盈余应在权益中保留,不重分类至损益。
  • 具有不同利益模式的资产组成部分应分别单独计提折旧。
  • 应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以系统方式计提折旧。折旧方法应反映利益被消耗的模式。残值至少应每年进行复核,且残值应为若资产预期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状态下主体当前可取得的金额。使用寿命也应每年进行复核。如果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如,飞机)的运营须定期进行大检修,在执行每次大检修时,相关成本应作为一项重置成本计入资产的账面金额(若符合确认标准)。
  • 应根据IAS 36评估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减值。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所有交换(包括类似项目的交换)均应以公允价值计量,除非交换交易缺乏商业实质或所取得资产与所放弃的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够可靠地计量。
  • 如果主体定期向其他方出售先前为租赁而持有的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项目,此类资产在停止出租时,应按其账面金额转为存货。此类资产产生的出售收入应根据IAS 18确认为收入。
解释公告 有关《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8号——客户转让的资产》(IFRIC 18)的概要,请参见IAS 18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0号——地表采矿生产阶段的剥采成本》(IFRIC 20)

IFRIC 20阐述了将生产剥采成本确认为资产以及该剥采活动资产的计量(初始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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