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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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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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199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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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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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了在承包商的财务报表中对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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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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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最初议定的收入金额和合同工程变更、索偿以及奖励性支付(根据其很可能形成收入的程度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 合同成本包括与特定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可归属于一般合同活动且可分摊至合同的费用、以及根据合同条款可特别向客户收取的其他费用。
-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则收入和成本应根据合同活动的完工进度予以确认(完工百分比法会计)。
- 如果合同的结果无法可靠地估计,不应确认任何利润。相反,合同收入仅在已发生的合同成本预计将可以收回时才能确认,且合同成本应在其发生时确认为费用。
- 如果合同总成本很可能将超过合同总收入,应立即确认预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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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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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IFRIC 15)的概要,请参见IAS 18。
同时请参见IAS 18概要之后的附“在建”图标的绿色方框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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