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IAS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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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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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1994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准则标题因IAS 1(2007)而作出相应修订,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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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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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通过现金流量表列报主体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历史变动的信息,现金流量表将一个期间内的现金流量划归为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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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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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流量表对一个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变动进行分析。
- 现金等价物包括期限短(少于自购买日后的三个月)、易于转换成已知金额的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通常不包括权益投资。
- 应分别报告来自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 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可使用直接法(建议使用)或间接法报告。
- 来自所得税的现金流量应划归为来自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除非可以明确地认定其属于筹资或投资活动。
- 折算以外币计价的交易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时所使用的汇率应为现金流量发生当日的实际汇率。
- 涉及获得或丧失对子公司或其他业务控制权的现金流量总额应单独列示并划归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同时需提供特定的额外披露。
- 不需要使用现金的投资和筹资交易不应包括在现金流量表中,但应当单独披露。
- 只有导致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一项资产的支出才能被划归为投资活动。
- IAS 7的附录包含现金流量表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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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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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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