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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作出的修订》,以应对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于2017年发布以来所出现的各种疑虑和实施方面的挑战。上述修订对自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同时,IASB还发布了《延长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作出的修订)的暂行性豁免》,以将修订的既定失效日亦延后至自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
变更
《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作出的修订》和《延长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作出的修订)的暂行性豁免》主要导致下列变更:
- 将IFRS 17的首次采用日延后两年至自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并修改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中规定主体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暂行性豁免的既定失效日,从而要求主体在自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必须采用IFRS 9;
- 对信用卡合同以及提供保险责任的类似合同新增了某些不适用规定,并对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贷款合同提供了可选择采用的不适用规定;
- 如何对预期合同续签相关的保单获取现金流进行确认,包括在以企业合并方式取得的业务中确认的保单获取现金流相关的过渡性规定和指引;
- 就允许在报告主体层面享有会计政策选择权时如何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采用IFRS 17作出澄清;
- 对如何应用归于投资回报类服务和与投资相关的服务的合同服务边际(CSM)作出澄清,并修订了相应的披露要求;
- 将风险缓释选择权的适用范围延伸至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以及非金融衍生工具;
- 作出相关修订,从而要求主体在初始确认时对已签发亏损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损失进行确认的,也对持有的再保险合同所产生的利得进行确认;
- 简化了在财务状况表中对保险合同进行列报的方式,从而主体在财务状况表中基于保险合同的组合层面列报保险合同资产与负债,而非保险合同组;
- 新增企业合并的过渡性豁免规定,并对风险缓释选择权的采用日和公允价值过渡性方法的使用新增了过渡性豁免规定;以及
- 针对应用方面某些细节问题作出的若干细微修订。
尽管IASB在发布征求意见稿前举行的相关讨论中曾以全票通过的方式同意将IFRS 17中关于“隶属同一年度”的规定保持不变,并且在征求意见稿中亦未就此事征询意见,但某些意见反馈人仍对IASB将该等规定完整保留下来的决定发表了意见。因此,IASB在2020年2月(IASPlus网站,英文)举行的相关审议中再次提及“隶属同一年度”的问题。但是,IASB最终得出的结论与之前相同并决定将IFRS 17中关于“隶属同一年度”的规定完整地保留下来。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针对IFRS 17作出的修订对自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主体应追溯采用该等修订。
《延长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作出的修订)的暂行性豁免》将相关修订的既定失效日延后至自2023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
其他信息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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