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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具有负补偿的提前偿付特征(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作出的修订)》以解决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如何划分特定的可提前偿付金融资产存在的顾虑。此外,IASB还就修改后的金融负债的会计处理方法作出了澄清。
变更
《具有负补偿的提前偿付特征(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作出的修订)》所涉及的修订如下:
关于对称的提前偿付权的变更
现行的IFRS 9规定,若出借人必须在借款人提出终止时支付结算款项(亦称为提前偿付利得),则不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条件。
《具有负补偿的提前偿付特征》修订了IFRS 9中有关终止权的现行规定,从而允许主体即使在支付负补偿的情况下仍旧按摊余成本计量(或取决于其业务模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本次修订,是否存在提前偿付的金额并不相关,即取决于终止时的现行利率,支付可能对影响提前偿付的合同方有利。上述补偿支付款项的计算在产生提前支付罚金还是产生提前支付利得的情况下都须相同。
在重新审议过程中,IASB决定不确认征求意见稿ED/2017/3中建议的第二项合格条件(提前偿付特征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不重大)。
就金融负债的修改作出澄清
修订终稿还同时(在结论基础中)澄清了针对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的修改或交换未导致终止确认该等金融负债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IASB澄清了主体应在修改日或交换日将由于修改或交换而对金融负债摊余成本作出的调整额计入损益。过往如曾对实际利率而非摊余成本金额作出调整,则可能因此必须采用追溯法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主体须针对自2019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财年(即,首次采用IFRS 9现行版本的一年之后)采用追溯法实施这些修订。允许提前采用,因此主体如果愿意可将这些修订连同IFRS 9一并采用。在首次采用这些修订时须有额外的过渡性规定和相应披露要求。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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