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近日发布了新的保险合同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新准则要求保险负债以当前履约价值计量并对所有保险合同规定了更为一致的计量和列报方法。做出这些规定旨在实现一致的、原则导向的保险合同会计。IFRS 17取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及相关解释,自202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如已同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则允许提前采用。
应用范围
一个主体应对以下合同采用IFRS 17:
- 其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 其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以及
- 如主体亦签发保险合同,其签发的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与IFRS 4相比,IFRS 17的范围变化
- 规定如对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应用保险合同准则,主体必须同时签发保险合同。
- 在符合某些标准的条件下,向固定金额合同提供了一项适用IFRS 15的选择权。
汇总层次
IFRS 17要求主体识别保险合同组合,组合中的保险合同应具有类似风险并统一管理。每个已签发保险合同的组合应至少分为以下三组:
- 在初始确认时为亏损合同的合同组(如有);
- 在初始确认时无重大可能性期后变为亏损合同的合同组(如有);以及
- 组合中其他剩余合同的合同组(如有)。
不允许主体将签发超过一年的合同包括在同一合同组中。另外,如果仅因为法律法规限制主体对具有不同特征的投保人设定不同的价格或给付水平的实际能力而使组合内合同划分为不同合同组的话,主体可以将这些合同归为同一合同组。
新会计模型概览
保险合同按一般模型或是被称为保费分配法的简化模式计量。一般模型定义为,在初始确认时,主体应以(1)履约现金流量(FCF)的金额,包括未来现金流量的概率加权估计金额,反映货币时间价值(TVW)和与未来现金流量相联系的金融风险的调整,以及针对非金融风险的风险调整;和(2)合同服务边际(CSM)的合计数计量合同组。
后续计量时,保险合同组于每一报告期末的账面金额应为剩余保险覆盖期的负债和已发生索赔相关的负债的总数。剩余保险覆盖期的负债包括当日与未来服务相关的FCF和保险合同组的CSM。已发生索赔相关的负债以当日分配至保险合同组的与过去服务相关的FCF计量。
主体可以简化使用保费分配法计量保险合同组的剩余覆盖期的负债,条件是在初始计量时,主体合理预计这样做将合理接近于一般模型,或者组内每一个合同的覆盖期是一年或者短于一年。
损益表的列报
主体应将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分解为保险服务成果,包括保险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以及保险融资收益或费用。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的收益和费用应与签发保险合同的费用或收益分开列示。
主体应在损益中列示从签发的保险合同组获得的收入、签发的保险合同组所支付的保险服务费用(包括已发生索赔和其他已发生保险服务费用)。保险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应不包括任何投资成分。
生效日期
IFRS 17自202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如已同时采用IFRS 15及IFRS 9则允许提前采用。
过渡
主体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应用IFRS 17,除非不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可以选择采用修订的追溯调整法或是公允价值法。
在首次应用该准则日,已应用IFRS 9的主体可对IFRS 17范围内合同相关的活动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予以追溯,重新进行指定和重分类。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