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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重温

  • 2007(本站成立)

2017年 4月 至 6月

2017年6月3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7年6月工作计划更新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其2017年6月会议后更新了工作计划。本次工作计划的主要更新如下:

准则制定项目

  • 主动性披露项目-重要性:重要性定义的征求意见稿和实务声明均预期将在2017年9月发布(之前是2017年6月);
  •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预期将在2017年9月发布(之前是2017年6月)征求意见稿;

维护项目

  • 业务的定义:之前该项目预期3个月内决定项目方向,现在预期将在2018年的上半年发布最终修订;
  •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IFRS 8)进行实施后复核而对IFRS 8进行改进项目:之前该项目预期6个月后决定项目方向,现在该项目的下一步是预期2017年第4季度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反馈声明;
  • 具有负补偿的提前偿付特征(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建议修订):之前该项目预期3个月内决定项目方向,现在预期将在2017年第4季度发布最终修订;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预期使用前的所得(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修订建议):预期2017年第4季度发布征求意见稿的反馈声明。

研究项目

  • 商誉和减值:之前该项目预期6个月后决定项目方向,现在预期2018年上半年发布讨论意见稿;
  • 对IFRS 13的实施后复核:该项目现为研究项目;
  • 对IFRS 10至IFRS 12的实施后复核:该项目已不在IASB的工作计划内(之前预期6个月后立项);
  • 主动性披露项目-披露原则:之前该项目预期6个月后决定项目方向,现在预期2018年上半年发布讨论意见稿的反馈声明;

其他项目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分类标准关于IFRS 13的一般实务的更新:预期在2018年上半年;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分类标准关于IFRS 17的更新:之前该项目预期6个月内发布最终更新,现在该项目的下一步是预期2017年第4季度发布建议更新的反馈声明。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2017年6月26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预期使用前的所得建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近日发布了一份名为“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预期使用前的所得(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修订建议)”的征求意见稿。该修订与销售当将资产运抵指定地点并使其达到能够按照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进行运转时所生产的物品的所得相关。意见反馈期截止2017年10月19日。

ED/2017/4“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预期使用前的所得(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修订建议)”建议修订IAS 16,以禁止将当资产运抵指定地点并使其达到能够按照管理层预定的方式进行运转时所生产的物品的销售所得自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中扣除。相反,主体应将此类销售所得以及生产该等物品的成本计入损益。

该征求意见稿并未包括建议的生效日期,IASB打算在发布征求意见稿后再行决定。不过,IASB已决定允许提前采用。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2017年6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至12号

财政部近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至12号(点击以下财政部网站链接阅读全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12日:有关核算所得税中存在的不确定性的新的解释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编制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所得税不确定性的会计处理》(IFRIC 23)以澄清所得税中存在的不确定性的会计处理。

范围

此项解释公告将用于在根据IAS 12的规定核算所得税时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定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税基础,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未利用税款抵减和税率。

问题及一致意见

是否应统一考虑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主体必须运用判断来确定应当分别考虑每一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还是应将某些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并在一起考虑。决策应基于哪种方法能够更好地预测这一不确定性的解决方案?

税务机关核查的假设

主体必须假设有权核查向其申报的所得税金额的税务机关将对此类金额进行核查且在核查时充分了解所有相关信息。

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税基础、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未利用税款抵减和税率的确定

主体必须考虑相关的税务机关可能接受该主体在纳税申报表中采用或计划采用的每一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还是某一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 若主体得出结论认为税务机关可能接受某一特定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则主体必须根据其在纳税申报表中提及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一致地来确定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税基础、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未利用税款抵减或税率。
  • 若主体得出结论认为税务机关不太可能接受某一特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则主体必须采用基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最可能发生的金额或期望值来确定应税利润(可抵扣亏损)、计税基础、未利用可抵扣亏损、未利用税款抵减和税率。决策应基于哪种方法能够更有效地预测这一不确定性的解决方案?

因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而导致的影响

当事实和情况发生变化时,主体必须重新评估其作出的判断和估计值。

披露

此项解释公告中未包含任何新的披露要求,而是强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 1)和IAS 12中现有的披露要求。

生效日期和过渡性规定

主体应针对自2019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采用IFRIC 23。允许提前采用。

在采用这些规定时,主体应在其首次采用此类规定的报告期间的期初将因首次采用此类规定而导致的累计影响计入未分配利润或其他适当的权益组成部分而无需调整比较信息。允许全面追溯采用这些规定,前提是主体不必采用事后观察。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2017年6月1日:德勤《每月技术信息更新》(中文版)2017年4月刊上线

阐述有关中国内地,香港和国际的会计、审计及监管事务在2017年4月内的最新进展的简报德勤《每月技术信息更新》,现已上线,请点击这里下载阅读。


2017年5月26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该准则进行调整。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政府补助会计处理规定与该准则不一致的,以该准则为准。

你可以点击这里(财政部网站)阅读全文。


2017年5月2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7年5月工作计划更新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其2017年5月会议后更新了工作计划。本次工作计划的主要更新如下:

重要项目

  • 保险合同-综合项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已发布,故从工作计划中移除;

小范围修订

  • 一个关于在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长期权益的新项目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5-2017年周期”中分离:预期6个月内发布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联营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的最终修订;
  • 一个暂定名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下个周期”的新项目加入工作计划的议程:预期6个月后发布征求意见稿。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分类标准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可扩展业务报告语言分类标准关于保险合同的建议更新(和近日发布的IFRS 17一并发布):预期6个月内发布最后更新。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2017年5月2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新的保险合同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近日发布了新的保险合同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IFRS 17)。新准则要求保险负债以当前履约价值计量并对所有保险合同规定了更为一致的计量和列报方法。做出这些规定旨在实现一致的、原则导向的保险合同会计。IFRS 17取代《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IFRS 4)及相关解释,自202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如已同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IFRS 15)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则允许提前采用。

应用范围

一个主体应对以下合同采用IFRS 17:

  • 其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 其持有的再保险合同;以及
  • 如主体亦签发保险合同,其签发的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

与IFRS 4相比,IFRS 17的范围变化

  • 规定如对具有相机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应用保险合同准则,主体必须同时签发保险合同。
  • 在符合某些标准的条件下,向固定金额合同提供了一项适用IFRS 15的选择权。

汇总层次

IFRS 17要求主体识别保险合同组合,组合中的保险合同应具有类似风险并统一管理。每个已签发保险合同的组合应至少分为以下三组:

  • 在初始确认时为亏损合同的合同组(如有);
  • 在初始确认时无重大可能性期后变为亏损合同的合同组(如有);以及
  • 组合中其他剩余合同的合同组(如有)。

不允许主体将签发超过一年的合同包括在同一合同组中。另外,如果仅因为法律法规限制主体对具有不同特征的投保人设定不同的价格或给付水平的实际能力而使组合内合同划分为不同合同组的话,主体可以将这些合同归为同一合同组。

新会计模型概览

保险合同按一般模型或是被称为保费分配法的简化模式计量。一般模型定义为,在初始确认时,主体应以(1)履约现金流量(FCF)的金额,包括未来现金流量的概率加权估计金额,反映货币时间价值(TVW)和与未来现金流量相联系的金融风险的调整,以及针对非金融风险的风险调整;和(2)合同服务边际(CSM)的合计数计量合同组。

后续计量时,保险合同组于每一报告期末的账面金额应为剩余保险覆盖期的负债和已发生索赔相关的负债的总数。剩余保险覆盖期的负债包括当日与未来服务相关的FCF和保险合同组的CSM。已发生索赔相关的负债以当日分配至保险合同组的与过去服务相关的FCF计量。

主体可以简化使用保费分配法计量保险合同组的剩余覆盖期的负债,条件是在初始计量时,主体合理预计这样做将合理接近于一般模型,或者组内每一个合同的覆盖期是一年或者短于一年。

损益表的列报

主体应将损益表中确认的金额分解为保险服务成果,包括保险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以及保险融资收益或费用。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的收益和费用应与签发保险合同的费用或收益分开列示。

主体应在损益中列示从签发的保险合同组获得的收入、签发的保险合同组所支付的保险服务费用(包括已发生索赔和其他已发生保险服务费用)。保险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应不包括任何投资成分。

生效日期

IFRS 17自2021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如已同时采用IFRS 15及IFRS 9则允许提前采用。

过渡

主体应采用追溯调整法应用IFRS 17,除非不切实可行,在这种情况下主体可以选择采用修订的追溯调整法或是公允价值法。

在首次应用该准则日,已应用IFRS 9的主体可对IFRS 17范围内合同相关的活动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予以追溯,重新进行指定和重分类。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2017年5月1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财政部近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2017年5月28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该准则不一致的,以该准则为准。

你可以点击这里(财政部网站)阅读全文。


2017年5月16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该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原第37号准则。执行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企业,应同时执行该准则。

你可以点击这里(财政部网站)阅读全文。


2017年5月16日:德勤《每月技术信息更新》(中文版)2017年3月刊上线

阐述有关中国内地,香港和国际的会计、审计及监管事务在2017年3月内的最新进展的简报德勤《每月技术信息更新》,现已上线,请点击这里下载阅读。


2017年5月15日:陆建桥博士被任命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受托人任命我国财政部会计司陆建桥博士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理事,自2017年8月开始,任期5年。我国证监会原首席会计师张为国教授将于2017年6月30日结束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任期。

更多详情及阅读相关新闻稿请点击这里(IFRS网站,英文)。


2017年5月4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7年4月工作计划更新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在其2017年4月会议后更新了工作计划。本次工作计划的主要更新如下:

研究项目

  • 主动性披露项目-披露原则:该项目已进入公开咨询阶段,意见反馈期截止2017年10月2日。预期将在6个月后确定项目方向;

小范围修订

  •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预期2017年6月发布征求意见稿;
  • 之前在共同经营中持有的权益(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的修订):该项目已从“业务的定义”项目中分离,预期6个月后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修订;
  •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进行改进项目:该项目已进入公开咨询阶段,意见反馈期截止2017年7月31日。预期将在6个月后确定项目方向;
  • 关于设定受益计划的计划修改、缩减或结算/设定受益计划结余返还的可获得性的项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对设定受益资产的限制、最低资金要求及其相互作用》的修订):将在6个月内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相关修订;
  • 不动产、厂场和设备-预期使用前的所得(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修订建议):预期2017年6月发布征求意见稿;
  • 具有负补偿的提前偿付特征(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的建议修订):该项目已进入公开咨询阶段,意见反馈期截止2017年5月24日。预期将在3个月后确定项目方向;
  •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年度改进:2015-2017年周期”:预期3个月内决定项目的方向。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2017年4月27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某些可提前偿付金融工具的分类建议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近日发布了一份名为“具有负补偿的提前偿付特征(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 9)的建议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以应对有关IFRS 9对于某些可提前偿付金融工具的分类的疑虑。意见反馈期截止2017年5月24日。

IASB建议对于原本具有仅为本金及利息的支付的合同现金流量,但仅因提前偿付特征而不符合条件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特定的金融资产提供一个狭义的IFRS 9例外规定。IASB建议如此类金融资产同时满足以下2个条件,则可以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取决于公司的业务模式):

  • 提前偿付的金额并非仅为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额之利息的支付的评估仅取决于选择提前终止合同一方可能收到合理的额外的终止合同补偿的事实;并且
  • 当主体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时,提前偿付特征的公允价值不重大。

该征求意见稿还包括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建议修订,主要是针对评估初始确认时提前偿付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不重大并不实际的情况。

建议修订的生效日期是2018年1月1日,以与IFRS 9的生效日期相一致。该例外将追溯调整,但如果于首次采用日,主体评估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提前偿付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不重大并不实际,则给予某些豁免。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2017年4月12日:德勤会计聚焦-财政部发布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017年3月31日,财政部修订发布金融工具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该等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 9”)趋同,堪称中国版的IFRS 9。

本期《德勤会计聚焦》对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和内容以及对实务的影响进行了介绍和解读,并提出了我们的专业建议,请点击这里下载阅读。


2017年4月11日:德勤有关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对金融企业影响的解读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IFRS9”)发布后的第三年,“中国版IFRS9”也在近期正式落地。财政部日前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三者合称为“中国版IFRS9”。

根据财政部的安排,H股及“A+H”上市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需要施行新准则,其他A股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余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鼓励有能力的企业提前施行。

一方面,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原有的金融资产“四分类”改为“三分类”,金融资产减值会计也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强调信用风险损失的提前确认;另一方面,按照准则生效的相关时间安排,留给上市企业(特别是银行等金融企业)的准备时间并不宽裕。《证券时报》2017年4月10日“中国版IFRS 9施行只剩9个月 H股上市银行首当其冲”及“解密中国版IFRS9:界定预期损失最难”2篇报道详细分析中国版IFRS9对于银行等金融企业的影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合伙人、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杨梁建议:“银行应该至少留出一年半的时间来衔接过渡及施行”,并提出了时间分配方案。对于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杨梁指出我国金融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存在一定的特点,从分类上来说,还是要看业务模式和现金流特征这两个维度的测试结果。而对于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这个最大难点,杨梁认为需要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来解决信用风险显著恶化的判断难点,并提出了银行预期信用损失建模可以考虑的方法。

你可以点击这里阅读相关报道全文。


2017年4月7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近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减少金融资产类别,提高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二是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三是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施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内上市企业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施行,鼓励企业提前施行。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过渡办法另行规定。

你可以点击以下链接(财政部网站)阅读全文:


2017年4月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披露原则的讨论意见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近日发布了一份详尽的讨论意见稿,以阐述其对于应包括在一般披露准则或有关该主题的非强制性指引中的披露原则的基本观点。意见反馈期截止2017年10月2日。

该讨论意见稿共110页,分成以下8个部分:

  1. “披露问题”的概述和本项目的目标;
  2. 有效沟通的原则;
  3. 主要财务报表和附注的作用;
  4. 信息的位置;
  5. 在财务报表中使用业绩衡量;
  6. 会计政策的披露;
  7. 集中的披露目标;
  8. 新西兰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人员制定的拟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披露要求的方法。

讨论意见稿的附录说明了应用以上第7部分的方法B。

更多详情请点击这里(IASPlus网站,英文)。


2017年4月3日:德勤《每月技术信息更新》(中文版)2017年2月刊上线

阐述有关中国内地,香港和国际的会计、审计及监管事务在2017年2月内的最新进展的简报德勤《每月技术信息更新》,现已上线,请点击这里下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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