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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
本次修订主要是: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范围(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并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22)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CAS2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CAS22;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以及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全部或部分分类为持有待售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CAS2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CAS2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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