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保险合同产生的未赚取利润的调整
在初始确认时,合同服务毛利按相当于下列金额总和的对应金额计算:(a)初始确认时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量金额;及(b)保险合同初始确认前已支付(已收取)的任何现金流量 。
在后续期间,合同服务毛利将在承保人履行义务的承保期内转入损益。合同服务毛利还应针对涉及未来承保期的未来预计现金流量变动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并未对合同服务毛利因该等变动而增加的金额设定上限。但是,假若该等变动为不利变动从而导致合同服务毛利出现负值,则该合同视为亏损性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截至变动日的任何超出合同服务毛利账面金额的变动均应立即计入损益。
承保人不得就已发生索赔的估计变动(即假若承保期已届满)和风险调整变动对合同服务毛利进行调整。
II. 明确列明与主体须持有的标的项目回报挂钩的合同的核算
对于合同现金流量与标的资产组合回报挂钩的具有分红特征的合同,承保人计量和列报该等现金流量的方式应当与支持负债的资产的计量和列报方式相同。
具有分红特征的合同中的现金流量存在三种可能形态,其相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直接随标的项目的变动而变动
应当参照资产的账面金额来计量和列报该类现金流量
无需对合同服务毛利作出调整
如果合同现金流量间接随标的项目变动而变动
使用一般构建单元模型(general building block model)计量该类现金流量,按当前折现率进行折现
应采用未来适用法调整合同服务毛利
利息相关的变动应始终在损益中确认
如果合同现金流量并不随着标的项目变动而变动
应按照准则初稿的规定,使用一般构建单元模型计量该类现金流量
针对上述所有三种现金流量形态,承保人应在损益中确认风险调整负债的变动
III. 保险合同收入和费用的列报
承保人应按余下承保期内的负债递减比例在每一期间中确认相应收入。
为得出新的收入金额,承保人需要将现金流出划分为与未来承保期相关的现金流出,以及与尚未清偿的以往索赔涉及的现金流出。应将预计在某一特定期间发生的与承保期相关的现金流出金额与上述毛利金额相加,以得出保险收入金额。实际现金流出(如,实际保险利益和费用)应作为保险费用进行报告。
该等收入和费用需作出一项最终调整。如果两者包含在任何情况下均须支付给投保人的现金流量,则此类金额必须从保险收入和费用单列项目中分解出来,因为它们被视为存款组成部分。
IV. 利息费用在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之间的列报
承保人应将保险合同利息费用分成两个组成部分:以历史折现率(与合同出售时的市场利率一致)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将在损益中确认,而根据当前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费用将在其他综合收益中列报。
对于具有分红特征的合同,按照镜像法(mirroring approach)确定的列报方式将总是优先于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方式。
V.过渡期间的全面追溯调整法
承保人应将建议准则的要求视同为始终一直生效来应用。
修订后的征求意见稿提供了方便实务操作和简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