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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重温

  • 2007(本站成立)

2008年 7月 至 9月

2008年9月2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估价专家的报告初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其专家顾问小组编制的关于不活跃市场中金融工具估价的报告初稿征集公众意见。该报告探讨了专家在计量和披露此类金融工具时的实务操作。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2008年10月3日之前就该报告初稿征集公众意见。当该文件最终定稿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计划将其作为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进行评估的指引予以发布。请点击这里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网站下载该报告初稿


2008年9月1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

财政部于近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以下简称“2号解释”)。2号解释主要涉及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

  1. 同时发行A股和H股的上市公司,除个别存在准则差异的事项外,其A股和H股的财务报告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2. 企业购买子公司少数股东所拥有的对子公司的股权时的会计处理,以及企业或其子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时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应当如何调整。
  3. 企业是否应将合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4. 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的会计处理
  5. 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的会计处理
  6.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时的会计处理。

请点击这里阅读2号解释的全文请点击这里访问本网站“中国会计法规”网页阅读其他有关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文件


2008 年9月4日﹕IAS Plus简讯中文版新增页面

为方便读者掌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展的新动态,德勤中国近日已将最近多期IAS Plus简讯特别版翻译成中文。为方便查阅,我们已在“IFRS相关刊物”页面提供有关链接。您亦可点击这里进入“IAS Plus简讯中文版”的页面下载或阅读有关IAS Plus简讯


2008年9月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议改进8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一项有关对8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建议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大部分建议将于201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但是,那些因修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而产生的修改将于2009年7月1日生效(与IFRS 3及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的相关修订的生效日一致)。

这些建议的修订所涉及的IFRS及主要问题列示如下:

IFRS 修订的范围

IFRS 2—股份为基础的支付

IFRS 2的范围和修订的IFRS 3

IFRS 5—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

划分为持有待售或终止经营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披露

IFRS 8—经营分部

有关分部资产信息的披露

IFRS 7—现金流量表

为未确认资产而发生的支出的分类

IAS 18—收入

确定主体是作为主营方还是代理人进行活动

IAS 36—资产减值

商誉减值测试的会计核算单位

IAS 38—无形资产

因修订IFRS 3 而产生的额外后续修订
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

IAS 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 企业合并合同排除于范围之外
  • 公允价值选择的应用
  •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
  • 嵌入外币衍生工具的分离

IASB要求的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08年11月7日。请点击查阅 IASB 新闻稿 (英文版 PDF 49k).

有关上述修订,德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发布了IAS Plus 简讯特别版– IASB 发布2008年年度改进综合征求意见稿。您可点击以下链接取得有关IAS Plus简讯。

2008年9月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建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建议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IAS 33),以简化每股收益的计算并作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趋同项目的一部分。征求意见截止日为2008年12月5日。与此同时,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也建议修订其每股收益准则(SFAS 128)。

对IAS 33的建议修订主要包括:

  • 提供一个清晰的原则以确定哪些股份和工具应被包括在每股收益的计算中。根据这一原则,加权平均普通股数量的计算将仅包括令其持有者在当时有权分享当期损益的工具。
  • 明确对特定工具每股收益的计算,例如:出售或回购主体自身股份或权益分享工具的合同。该征求意见稿将此类合同视为主体已经回购了这些股份来处理。这样,主体将会在计算每股收益的分母时把这些股份扣除。
  • 修改了权益分享工具和有两个类别的普通股时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如果一个可转换权益工具在假定转换发生的情况下有更大的稀释影响,则主体的稀释每股收益应按该稀释影响更大的情形来计算。
  • 简化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工具的每股收益计算。对这种工具(包括混合金融工具的衍生工具成份),主体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需要调整相关的分子或分母。

有关上述修订,德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已发布了IAS Plus简讯 – IASB和FASB发布对每股收益的建议修订。您可点击以下链接取得有关IAS Plus简讯。


2008年9月1日: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 27) 修订版的指引

德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发布了《企业合并和所有者权益的变更: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 27) 修订版的指引》。此164页的指引主要阐述了根据IFRS 3(2008年修订版)对企业合并的核算;并涉及IAS 27(2008年修订版)的相关要求 — 特别是关于控制的定义、非控制股权及所有者权益变更的核算,但并未涵盖IAS 27的其他方面(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要求和合并的具体程序)。指引包括16章以及兩个附录 - (1) 将IFRS 3(2008版)和IAS 27(2008版)与原IFRS 3和IAS 27进行比较,以及 (2) IFRS 3(2008版)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之间尚存的差异。

请点击这里下载有关IFRS 3及IAS 27(2008年修订版)的德勤指引(英文版﹕PDF 647k,2008年7月出版,164页)。


2008年8月4日:有关《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的IAS Plus简讯

德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发布了IAS Plus简讯特别版——《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英文版:PDF 140k)。有关修订是关于:

  • 将通货膨胀识别为被套期风险或被套期部分
  • 对期权进行套期

请点击获取以往发布的所有IAS Plus 简讯。您亦可通过电子邮件免费订阅


2008年8月4日:针对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的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的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 2008年7月30日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的修订版,以明确下述两项套期会计事项:

  • 被套期金融项目中的通货膨胀
  • 被套期项目的单方风险

有关修订是以2007年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符合套期会计条件的风险敞口》为基础,但重点关注的范围被收窄到仅涉及上述两个领域的相关事项。有关修订并未涉及下述两方面的内容:(1) 哪些事项根据IAS 39可指定为被套期部分;或(2)少数欧洲公司所采用的“欧洲分离选择”(即欧盟委员会对IAS 39的修订)。该等事项将单独进行处理。

被套期金融项目中的通货膨胀

仅当通货膨胀的变化在合同中被指定为已确认金融工具的现金流量的一部分时,才可以对通货膨胀进行套期。因此,当某个主体购买或发行与通货膨胀挂钩的债券时,则该主体面临可以应用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未来通货膨胀变化所带来的现金流量风险敞口。但是,有关修订明确主体不得在公允价值套期中指定已发行或已购买的固定利率债券的通货膨胀部分,因为该部分无法单独辨认且无法可靠地计量。有关修订同时明确,由于固定利率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的无风险或基准利率部分通常能够单独辨认和可靠地计量,所以可以对此部分进行套期。

被套期项目的单方风险

在对金融或非金融项目进行套期时,IAS 39允许主体将购入的期权指定为套期工具。主体可以将期权指定为对被套期项目现金流量或公允价值发生高于或低于特定价格或其它变量(即,单方风险)的变更的套期。有关修订明确指出期权的内在价值(而非时间价值)反映一种单方风险,因此,被整体指定的期权不可能完全有效。购入的期权的时间价值并非影响损益的预期交易的组成部分。因此,如果主体将期权整体指定为预期交易所产生的单方风险的套期,则会产生套期无效性。或者,主体可以根据IAS 39的规定选择排除时间价值以提高套期的有效性。

IAS 39的有关修订对自2009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应用,并且必须予以追溯应用。因此,如果主体的套期会计关系被视为不再符合经修订的IAS 39的有关规定,则主体必需重述其前期的比较信息。请点击查阅相关的新闻稿(英文版PDF 52k)。


2008年7月14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有关国外经营投资套期的指引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6号——国外经营净投资套期》(IFRIC 16)。 现时,有关何种风险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规定的套期会计条件的不同意见导致了实务中不同的会计处理。
IFRIC 16明确了3个主要事项:

  1. 风险是源自(a) 国外经营及母公司的功能货币的外币风险敞口,还是源自 (b),国外经营的功能货币及母公司主体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列报货币的外币风险敞口。

    IFRIC 16得出结论,列报货币并不构成主体可应用套期会计的风险敞口。据此,只有因母公司主体自身的功能货币与其国外经营的功能货币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才可指定为套期风险。

  2. 集团内哪一个主体可以持有国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套期工具;特别是:持有国外经营净投资的母公司主体是否必须同时持有套期工具。

    IFRIC 16 得出结论,套期工具可由集团内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主体持有。

  3. 当主体处置投资时,对于套期工具以及被套期项目,主体应如何确定需由权益重分类为损益的金额。

    IFRIC 16得出结论,必须应用IAS 39来确定与套期工具相关的外币折算储备中需由权益重分类为损益的金额,同时必须对被套期项目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IAS 21)

IFRIC 16对自2008年10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可采用未来适用法,允许提前采用。请点击查阅相关的新闻稿(英文版:PDF 59k)。

2008年7月14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发布有关房地产建造的解释公告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5号——房地产建造协议》(IFRIC 15)。IFRIC 15对各司法管辖区内房地产开发商以“楼花(off plan)”(即在建造完成之前便出售)的方式出售单位(如公寓或住宅)的会计实务加以规范。
关于IFRIC 15:

  • 基本问题。基本问题是开发商出售的是商品(已竣工的公寓或住宅)还是服务(作为买方委托的承包商提供建造服务)。出售商品所得的收入通常在商品交付时予以确认;而出售服务所得的收入则通常是按完工进度在建造过程中予以确认。IFRIC 15就如何确定一项房地产建造协议是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IAS 11)的范围还是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8号——收入》(IAS 18)的范围提供了指引,并相应提供了何时应确认建造收入的指引。
  • IAS 11还是 IAS 18?仅当买方能够在建造开始前指定房地产设计中的主要结构元素、和/或能够在建造进行过程中指定主要的结构变更时(无论买方是否行使该能力),房地产建造协议才是属于IAS 11范围的建造合同。如果买方拥有这种能力,则IAS 11适用;如果买方没有这种能力,则IAS 18适用.
  • 如IAS 18适用,是服务还是商品?即使IAS 18适用,协议也可能是提供建造服务而不是商品。例如,如果主体不需要采购和供应建造材料,便很可能属于这种情况;如果主体必须同时提供服务以及建造材料以履行向买方交付房地产的合同义务,则该协议为IAS 18所规定的商品销售。
  • IFRIC 15的影响。预期IFRIC 15对实务的主要影响是,某些主体将由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改为在单一的时点(房地产完工时或交付之后)确认收入。受影响的将主要是以下的协议:并未满足IFRIC所诠释的建造合同定义但现时按照IAS 11核算,且现时处于建造过程中的在建工程之控制权以及所有权上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买方。

IFRIC 15对自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必须追溯应用,允许提前采用。请点击查阅相关的新闻稿(英文版:PDF 55k)。

2008年7月7日:6期IAS Plus 简讯的中文版

德勤中国近日已将6期IAS Plus 简讯特别版翻译成中文,这6期IAS Plus简讯特别版是对最新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和解释公告的概要说明。请点击下面的链接获取相关IAS Plus 简讯的中文版:

可点击这里查找上述IAS Plus 简讯的英文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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