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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重温

  • 2007(本站成立)

2008年 1月 至 3月

2008年3月31日: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资产和终止经营》(IFRS 5)的指引

德勤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现已发布了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资产和终止经营》的指引(英文版:76页,PDF 813k)。自从2004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IFRS 5)发布以来,已出现了各种实际应用问题,主要是由于该准则的指南对于如何核算某些特定交易以及IFRS 5的规定如何与其他准则配合应用未有明确解释。该指引除了提供对IFRS 5的详细汇总信息以及相关规定的解释外,还包括德勤基于该准则的相关经验而提出的补充指引和示例。指引汇总了最新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思路以及衍生文献,包括子公司的部分处置问题以及其他准则的披露要求的影响等。指引的附录部分提供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US GAAP)的比较及IFRS 5的列报和披露要求核对表。


2008年3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讨论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8年3月20日发布了有关减少金融工具报告复杂性的讨论稿以征求公众意见。该讨论稿探讨了导致金融工具报告复杂性的主要成因,例如“过多的选择性方法及例外规定”等。该征求意见稿得出结论:长期的解决方案是在一个准则内对金融工具计量制定一个单一的计量原则,并解释了为什么“公允价值是能够提供金融工具相关信息的唯一计量特征”。但是在引入金融工具通用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之前,IASB必须进行更多有关列报和披露的工作。因此,讨论稿就可以改善和简化金融工具计量及套期会计要求的过渡性解决方案提出了建议,包括:

  • 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39”)中现有的计量要求,例如,减少金融工具分类的数量
  • 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公允价值计量的一些例外选择来取代IAS39中的计量要求
  • 简化套期会计

该讨论稿分为3个部分:

  • 与计量相关的问题
  • 针对计量及相关问题的过渡性措施
  • 长期的解决方案:针对所有类型的金融工具采用单一的计量方法

此外还有关于本讨论稿所涉及问题较详细信息的附录等。

该讨论稿是IASB制定一项可以取代IAS39的新准则项目的第一步。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也考虑向其成员发布该讨论稿以征求意见。

IASB的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08年9月19日,请点击这里获得相关的新闻稿 (英文版:PDF 80k)。


2008年3月25日:证监会就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证监会日前于2008年3月21日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求于2008年3月31日前反馈意见或建议。

《管理办法》共六章,五十七条,分别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和监管及处罚等问题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要求企业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并设计了2套标准: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同时发行人应当符合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等财务要求。此外,《管理办法》还在企业存续时间、主营业务突出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发行条件作出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创业板特点的监管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同时规定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您可点击这里链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获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8年2月21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国证监会日前于2008年2月18日发布并实施了证监会公告[2008]4号《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年报准则”)。

《年报准则》适用于根据《公司法》、《基金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报准则》规定财务报表的编制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财政部和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附件《基金管理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有关规定》的规定编制。

《年报准则》指出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违反内部规章制度、违反合同契约等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该类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该类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年报准则》规定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应对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您可点击这里链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获取《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2008年2月12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网上学习单元(中文版) — IAS 38

为了帮助相关人士了解和熟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德勤精心准备了全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网上学习单元。 这些学习单元是针对每一项国际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的,并且免费向公众开放。至今,德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网上学习单元(英文版)在IAS Plus网站上的下载次数已超过1,662,000次。

为方便学习,德勤亦已将部分学习单元翻译成中文,并可于CAS Plus网站免费下载。 我们将逐步上传余下学习单元的中文版以方便公众使用。以下是现已向公众开放的学习单元(中文版):

  • 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网上学习工具
  • 编制财务报表的框架
  • 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
  • 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 国际会计准则第10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最新发布)

你可点击这里免费下载上述学习单元(中文版)。


2008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布2个会计核算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近日发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征求意见,要求将有关意见分别于2008年2月2日和2月15日之前反馈给财政部会计司。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适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其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通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您可点击这里链接到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获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其中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

您可点击这里链接到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获取《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8年1月28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就可行权条件和取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进行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 2)进行修订,对术语“给予条件”和“取消”作出以下澄清:

  • 可行权条件仅仅是服务条件和业绩条件。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其他特征均不是给予条件。根据IFRS 2,如果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特征并非可行权条件,则应被纳入以确定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确定该公允价值时,同时考慮与市场相关的可行权条件。
  • 对所有取消(无论是由主体或其他方取消)的会计处理方法均应一致。根据IFRS 2,权益工具的取消应作为提前可行权予以核算,因此应立即确认任何原本应确认但尚未确认的金额。因取消而支付的任何金额(不超过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任何超过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支付金额应确认为费用。

修订对自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请点击以下链接到IAS Plus网站查阅获得:


2008年1月25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有关向所有者分配非现金资产的建议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已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3号——向所有者分配非现金资产》(草案)(IFRIC D23)以征求公众意见。IFRIC D23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非现金资产分配,但并不适用于向同一合并集团内另一主体提供的资产分配。IFRIC D23建议,所有类型的非现金资产分配应按所分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因此:

IFRIC D23建议:

  • 当主体存在需向其所有者提供非现金资产分配的义务(应付股利)时,该义务应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 当主体结算应付股利时,所分配的资产的账面金额与应付股利的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应计入损益。

IFRIC D23一旦最终定稿,将采用未来适用法,即适用于未来进行的分配。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08年4月25日。请点击以下链接到IAS Plus网站查阅获得:


2008年1月25日: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修订版的IAS Plus简讯

有关IFRS 3 及IAS 27的修订的信息已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报导。此外,德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亦已发布了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及《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IAS 27)修订版的IAS Plus简讯特别版(英文版:PDF 122k)。本期简讯包括一份说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美国GAAP)对企业合并及相关交易的会计处理之间仍然存在的主要差异的比较表,以及一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修订后的新要求与现行准则之间的比较表。


2008年1月25日﹕财政部就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发布通知

财政部日前于2008年1月2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5 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有关事项做出部署。

《通知》指出财政部已成立了新准则实施情况工作组,对于在年报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非合规问题,财政部将对有关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检查。《通知》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应督促上市公司在执行新准则及编制2007年年报中贯彻稳健性原则,对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计提、或有事项的确认、公允价值的计量、关联交易的披露等方面进行关注。

《通知》规定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在开展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时,必须将上市公司作为检查重点,对异常的上市公司年报要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年报存在问题的,必须延伸检查为其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应侧重于新审计准则的执行情况,并将具有证券业执业资格的事务所作为检查重点。

《通知》要求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随时掌握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年报的审计情况,关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是否恰当、合规。各地注协应当重点监控事务所是否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以及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过程中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并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特别应当关注事务所对特定类型业务的审计如对公允价值的确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认定、不具商业实质的交易的判断、关联方交易及异常的长期资产处置等,是否符合新会计、审计准则的规定。

《通知》在附件2中列示了2007年年报需要关注的重点项目,包括10个财务报表有关项目波动分析项目,以及同时发行A股、B股或A股、H股的企业,境内外财务报告的有关项目差异的情况及其原因。此外,《通知》附件3提供了包括解释第1号和3个专家工作组意见在内的新准则实施后发布的有关文件清单。

你可点击这里链接到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获取《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08年1月23日:香港财务报告

德勤中国已发布了新刊物——《香港财务报告》(英文版,2297页)。该刊物专为对遵循香港财务报告框架而编制的财务信息进行编制、分析和诠释的专业人员而设。其内容包括:

  • 对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发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及其他公告(包括尚未强制实施的准则和公告)的综合阐释
  • 探讨香港财务报告环境下的法律法规要求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与原中国会计准则、及自2007年起在上市公司执行的新中国会计准则的概括性比较。

《香港财务报告》可通过以下方式购买:通过您在德勤的联络人,或通过CCH Online,或致电+852 800 968 667,或发送电邮至support@cch.com.hk (注明产品编号 1779H)。


2008年1月23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三)

针对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组(专家工作组)最近于2008年1月21日就下述事项公布了第三批意见:

  •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企业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认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 企业在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如何按照解释第1号进行追溯调整
  • 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的有关资产和负债价值的确定
  •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项目以及其他类似基金和产品等的会计处理

专家工作组是由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由财政部会计司、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

您可点击以下链接取得专家工作组于下述日期发出的专家工作组意见:

          2007年2月1日
          2007年4月30日
          2008年1月21日


2008年1月21日:证监会修订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

中国证监会日前于2008年1月14日发布并实施了证监会公告[2008]1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年报准则”), 原《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证监会计字[2002]16号)同时废止。

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证券公司应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新会计准则。由此,《年报准则》相应修订了年报中应披露的数据和指标,并以附件的形式提供了财务报表附注编制的特别规定:指出证券公司首先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中第十条证券公司报表附注的要求及该规定编制财务报表附注。其他未作明确规定的,公司应参考一般企业报表附注、商业银行报表附注要求编制。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对财务报表附注的基本规定。

《年报准则》要求公司财务报告和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专项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特殊目的主体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公司、合营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并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年报准则》规定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专项审核报告。 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您可点击这里链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获取《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


2008年1月21日:中注协就做好2007年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发布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08[3]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通知》结合2007年进行的行业检查的结果,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全面贯彻落实新审计准则: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把握上市公司存在的高风险领域,与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的实施有机相结合;重点关注函证和存货监盘等重要程序的实施情况;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确保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具备履行职责需要的资质,并详细记录复核情况;如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发现有必要修改或增加的,应当记录变动和相关复核的时间和人员、理由以及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通知》针对新准则实施后的首次年报审计工作,在2006年通知的基础上列举了8个高风险领域:

  1.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和投资性房地产等项目公允价值的变动;
  2. 涉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预计负债的估计、资产减值准备等项目的重要会计估计变化;
  3. 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4. 关联方认定及重大的关联交易;
  5.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
  6. 债务重组、资产处置及置换;
  7. 异常的股权转让;
  8. 股权激励措施。

《通知》再次强调如有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情形,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和所在地省级协会报备。对年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严格遵循准则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中注协将在今年的执业质量检查中予以重点关注。

您可点击这里接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获取《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


2008年1月14日:德勤最新出版《<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实务指南》

我们曾于2007年10月在本网站刊登了CAS 18实务指南,现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实务指南》已正式出版,其电子版本可免费于本网站获取,同时CAS 18实务指南网络版相关内容亦已更新,供大家参考。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引入了较多的新概念、新原则及新方法,本指南尝试通过实务中的大量案例来解释有关概念,介绍所得税会计的具体核算原则和方法。本指南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涉及的主要概念、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原则及方法作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和分析;第二部分介绍了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一些主要案例。

国务院近日刚颁布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在编写本指南时,由于该实施条例尚未发出,故本指南仅对与所得税会计在实务应用上相关的一些重要会计概念提出可行的指导意见,并不是针对现行税法编写的。

我们提醒注意,准则在实务中的合理应用需重点考虑特定的交易或事项在会计及税法(特别是刚发出的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处理,本指南并不能代替阅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财政部发出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税法,也不能代替使用者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有关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确认、计量和列报所作出的专业判断。


2008年1月11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有关企业合并的准则修订版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已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修订版(“IFRS 3(修订版)”)以及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的相应修订。此类修订基于理事会在2006年5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之建议而制定,并对自2009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但仅限于自2007年6月30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请点击获得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新闻稿(英文版:PDF 60k)。

对IFRS 3 的若干重大修订
  1. 购买成本。发行债务或权益工具的成本应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核算。与购买相关的所有其他成本均必须确认为费用,包括就被购方承担的部分购买成本而向其支付的补偿金额。
  2. 或有对价。如果或有对价的金额因购买后的事件(如,盈利目标的达成)而发生变动,对价变动的核算将取决于额外的对价是权益工具还是已支付或待交付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如果是权益工具,则原金额无需重新计量;如果额外的对价是已支付或待交付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则变动金额应计入损益。如果对价金额的变动是由有关对价金额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的新信息所致(而不是由于购买后的事件),则必须予以追溯重述。
  3. 商誉和不具控制权的权益。IFRS 3(修订版)新增了一项选择,允许主体确认被购主体100% 的商誉,而非仅仅其部分的商誉,而商誉金额的增加同时导致不具控制权的权益("少数股东权益"的新名称)享有的被购主体净资产的增加。这被称为“全额商誉法”。此类不具控制权的权益应作为合并权益的一部分报告。可针对个别不同的交易应用“全额商誉”的选择。
    示例:P公司支付800元购买S公司 80%的权益。S公司的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100%)为600元。若仅确认P公司享有的商誉份额,则合并财务报表应反映320元的商誉金额(800 - [600 x 80%])和120的不具控制权的权益(20% x 600)。若确认100%的商誉,则商誉金额应为400 元(800÷0.8 - 600),而不具控制权的权益金额应为200元 (20% x 800÷0.8)。
  4. 分步购买。在获得控制权之前,投资应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IAS 28)、《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IAS 31)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IAS 39)核算。在获得控制权之日,应对被购主体的资产和负债(包括商誉)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可采用计量全额商誉的选择或仅计量被购方商誉的份额)。由此产生的对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任何调整应计入损益。因此取得控制权導至重新计量。
  5. 对在子公司投资的部分处置——仍保留控制权。这应作为与所有者进行的权益交易核算,且相关的利得或损失不予确认。
  6. 对在子公司投资的部分处置导致丧失控制权。应按公允价值重新计量所持有的剩余权益。公允价值与账面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应作为处置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损益。此后,应对所持有的剩余权益适当应用IAS 28、IAS 31或IAS 39。
  7. 在取得控制权后对子公司作额外投资。这应作为与所有者进行的权益交易核算(与购入庫存股交易类似),不用重新计量商誉。
  8. 范围变更。IFRS 3(修订版)适用于共同主体合并以及不存在对价的合并(双重上市股份),而原IFRS 3并不涵盖此类合并。IFRS 3(修订版)并不适用于同一控制下主体的合并。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7年12月将一项有关同一控制交易的单独议程项目添加至其议程。
对IAS 27、IAS 28及IAS 31的若干重大修订
  1. 子公司的部分处置。上述对IFRS 3修订的第5和第6点同时也是IAS 27修订的内容。
  2. 联营和合营企业的部分处置。如果投资者丧失了对联营企业的重大影响,应终止确认该联营企业,且已收取的收益和仍然保留的任何权益的总额、与丧失重大影响之日联营中投资的账面金接规定》要求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或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当遵循38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

    你可点击这里链接到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获取《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07年12月发布了类似的准则(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修订版))。IFRS 3的修订使IFRS及美国会计准则在企业合并会计在多方面趨同,但仍有某些差異,例如美国会计准则要求(不是可迭)采用全额商誉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IFRS 3(修订版)以及IAS 27的相应修订时,同时发布了其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41号(修订版)的差異说明示例。


2008年1月9日﹕财政部规范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准则的衔接

财政部近日发布财会[2007]16号《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衔接规定”),指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执行原来的相关准则、制度、办法。

《衔接规定》规定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会计准则首次执行日,因会计政策变更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金融资产等减值准备的,或者由于会计政策的原因导致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应当计提或补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对于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准则的规定补提相应的折旧额,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 对于所持有的金融资产(不含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投资)和金融负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规定进行划分。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和应当采用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摊余成本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将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资本公积。
  • 原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应当改为权益法核算,并相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或资本公积。
  • 除上述项目,应当按照38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执行。

《衔接规定》要求在首次执行日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首份中期财务报告或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应当遵循38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解释的规定。

你可点击这里链接到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获取《非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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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loitte (“德勤”)泛指德勤有限公司(一家根据英国法律组成的私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德勤有限公司”) ,以及其一家或多家成员所和它们的关联机构。德勤有限公司与每一个成员所均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律实体。德勤有限公司(又称“德勤全球”)并不向客户提供服务。请参阅关于德勤以了解更多有关德勤有限公司及其成员所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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