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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重温

  • 2007(本站成立)

2007年 10月 至 12月

2007年12月31日: IAS Plus特刊简讯 – 总结2007

德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全球办公室已发布IAS Plus简讯特别版——总结2007英文版﹕PDF 198k;中文版﹕PDF 289k)。此简讯总结了对截至2007年12月止年度及以后年度生效的所有新的及修订后的准则和解释公告。以下是有关公告的列表。

对截至20071231日止年度生效

新准则

对自以下或之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

已发布的IAS Plus简讯

IFRS 7

金融工具:披露

200711

200510

现有准则的修订

 

 

IAS 1

资本披露

200711

200510

IFRS 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应用指南修订

200711

新解释公告

 

 

IFRIC 7

《国际会计准则第29号——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所规定的重述方法的应用

200631

200512

IFRIC 8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的应用范围

200651

20061

IFRIC 9

嵌入衍生工具的重新评估

200661

20063

IFRIC 10

中期财务报告和减值

2006111

20068

可供截至20071231日止年度提前采用

新准则

对自以下或之后日期开始的期间生效

己发布的IAS Plus简讯

IFRS 8

经营分部

200911

200612

对准则的修订

 

 

IAS 23

借款费用

200811

20074

IAS 1

财务报表的列报

200911

20079

新解释公告

 

 

IFRIC 11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集团和库藏股交易

200731

200612

IFRIC 12

服务特许权协议

200811

200612

IFRIC 13

顾客忠诚度计划

200871

20076

IFRIC 14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设定受益资产的上限,最低资金要求及其相互影响

200811

20077


2007年12月31日:证监会修订前次募集资金报告规定

中国证监会日前于2007年12月26日发布并实施了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修订了2001年4月10日发布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证监公司字[2001]42号)中对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的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予以废止。

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的主要变化包括:

  • 明确需要提交前次募集资金报告的情形为“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编制主体为发行人的董事会。
  • 要求申报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同时还特别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 增加了一些新的报告披露要求,如对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要求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等等。

您可点击这里链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获取《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2007年12月31日:证监会要求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工作

中国证监会日前于2007年12月28日发布了证监公司字[2007]235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年报通知”)。

《年报通知》强调了证监会近日公布并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关于公司治理情况、内控制度的检查和披露、实际控制人的披露和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的披露等方面的要求。

关于新会计准则执行中的若干问题,《年报通知》作出提示,包括:(1)重点关注财务报表附注的编制和披露、准确区分经常性损益和非经常性损益、正确计算和披露重要财务指标;(2)制订合理的会计政策、做出恰当的会计估计,对于会计准则赋予会计政策选择权的,董事会应当在年报"董事会报告"中说明做出选择的理由和变更的差异情况。部分适用境内外会计准则的公司,董事会也应当在"董事会报告"中对差异情况进行详细说明。董事会应当在年报"董事会报告"中对公司做出的重要会计估计中存在的主观判断进行进一步的解释。(3)充分披露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年报通知》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职责,要求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如每个独立董事必须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同时,列示了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中必须包括的与财务报表编制报送及审计相关的工作职责。

《年报通知》最后指出证监会将在年报披露工作结束后开展现场检查,报告期内存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股权激励方案以及完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况的上市公司将被列为首批必检公司。

您可点击这里链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获取《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2007年12月24日:有关投资“认定成本”的征求意见稿修订版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建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1)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IAS 27)进行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修订版以征求公众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修订版——《对子公司、共同控制主体或联营公司的投资成本》就理事会收集到的、有关2007年1月发布的相应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作出回应。相关建议涉及有关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时,某些情况下需付出过多的成本或努力才能遵循IAS 27对投资成本进行追溯确定。根据该修订建议:

  • 允许主体在确定一项投资的成本时于其单独的财务报表内选择采用“认定成本”
  • “认定成本”可以是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确定的公允价值,也可以是根据原当地准则确定的账面金额
  • “认定成本”的选择适用于共同控制主体、联营公司及子公司
  • 新成立的母公司必须采用现有主体在新母公司成立日的账面金额来计量投资成本

该征求意见稿修订版的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08年2月26日。请点击以下链接到IAS Plus网站查阅:


2007年12月24日:集团内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建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 2)和《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1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集团和库藏股交易》(IFRIC 11)进行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以征求公众意见。该建议提供了有关从供应商(包括雇员)取得商品或服务的集团主体如何核算下述安排(被称为“集团内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的指引:

  • 安排1——主体的供应商将收到与主体的权益工具价格挂钩的现金付款
  • 安排2——主体的供应商将收到与主体母公司的权益工具价格挂钩的现金付款

上述两种安排均是主体的母公司(而不是主体本身)来承担向主体的供应商支付现金付款。该项对IFRS 2的建议修订澄清了:即使从供应商取得商品或服务的主体没有义务进行以股份为基础的现金支付,IFRS 2仍适用于此类协议。根据该建议修订,主体应根据以现金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交易要求来计量商品或服务。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08年3月17日。请点击查阅:


2007年12月20日:证监会修订年报披露准则

中国证监会日前于2007年12月17日公布并实施了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年报准则”)。

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双重审计的要求,《年报准则》相应删除了有关条款,并指出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

由于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概念,《年报准则》规定公司应说明报告期内其主要资产采用的计量属性,对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报表项目如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与股份支付相关的成本或费用、企业合并涉及的公允价值损益,应说明公允价值的取得方式或所采用的估值技术。

《年报准则》要求公司应该说明生产经营控制、财务管理控制、信息披露控制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同时鼓励央企控股的、金融类及其它有条件的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出具的、经审计机构核实评价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

《年报准则》规定若公司实际经营业绩较曾公开披露过的本年度盈利预测或经营计划低20%以上(修订前为10%)或高20%以上,应详细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公司应以方框图及文字的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和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之间达成某种协议或安排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包括以信托方式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况。

你可点击这里链接到中国证监会网站获取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的通知


2007年12月14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出台

继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近日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年1月1日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了企业所得税的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些问题和事项予以明确或作进一步规定,包括:有关用语的解释,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和税前扣除项目的具体扣除比例等。

你可点击这里链接到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

财政部近日发布财会[2007]14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明确以下十个新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

  1. 首次执行日报表项目金额的复核和原同时提供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报告的B股、H股等上市公司报告的调整;
  2. 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中国境内企业设在境外的子公司在境外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的处理;
  3. 经营租赁中的出租人提供激励措施和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以及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费用的处理;
  4. 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确认为权益工具应满足的条件;
  5. 嵌入保险合同或嵌入租赁合同中的衍生工具的处理;
  6.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7. 企业对由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的确认,以及在首次执行日前取得子公司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会计处理;
  8. 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持有的限售股权的处理;
  9. 合并报表未实现内部利润抵销的递延所得税,以及未确认投资损失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和
  10.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你可点击这里链接到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获取《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


2007年11月27日 : 2007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范例

德勤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现已发布了2007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范例。此财务报表范例适用于非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实体,说明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列报和披露要求。此财务报表范例同时包括视为最佳实务的额外披露,特别是那些被纳入特定准则提供的说明性示例的披露。请点击这里链接到IAS Plus网站的财务报表范例页面下载2007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财务报表范例(英文版﹕PDF 700k)。


2007年11月2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近日发布《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对注册资产评估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的含义、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注意事项和披露要求进行规范,自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指南明确所称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基于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核算、披露要求,运用评估技术,对财务报告中各类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特定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指南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和数据来源等相关条件,参照会计准则有关计量方法的规定,分析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及其他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方法,并应当与前期采用的评估方法保持一致。

你可点击这里链接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网站获取《关于印发<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的通知》


2007年11月5日:中国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发布通知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通知,对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作出如下规定:

  1. 已经上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2. 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3.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但不得晚于2009年。

通知同时要求相关金融机构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必须注意审慎使用公允价值、健全贷款减值评估体系和合理进行金融工具分类。

请点击这里获取《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2007年11月1日:关于2007年IFRS改进事项征求意见稿的IAS Plus简讯

德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全球办公室已发布关于IFRS年度改进事项的综合征求意见稿的IAS Plus简讯特刊(PDF 98k)。作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首个年度改进计划的一部分,该征求意见稿建议了针对25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作出的各种修订。建议的范围从调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的结构(主要是删除多余的过渡性规定),到轻微的措词改动以阐明含义并去除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无意造成的矛盾之处。征求意见的截止期是2008年1月11日,有关修订建议的生效日期拟定为2009年1月1日。


2007年10月22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网上学习单元(中文版) — IAS 11

至今,德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网上学习单元在IAS Plus网站上的下载次数已超过1,400,000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网上学习网站的访问总量已接近5,000,000。为配合需求,我们现发布新的一个网上学习单元(中文版)——《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于CAS Plus网站。请点击这里免费下载。


2007年10月15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07年10月11日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该指南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在专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方面应具备的能力作出了具体要求,说明了对审计项目负责人和对特定环境或特定行业审计业务的特殊要求,同时对注册会计师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为保持并不断提高胜任能力而接受的职业继续教育作出详细规定。请点击这里获取《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


2007年10月1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提议对25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修订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25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进行各类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以征求公众意见,此举是IASB第一个年度改进项目的一部分。建议的修订包括重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主要是删除冗长的过渡性条款)、措辞的细微修订以澄清相关含义、以及消除各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之间的不一致性等。IASB去年曾就个别的提案进行探讨(请点击这里链接到IAS Plus网站获得IFRS的项目汇总(英文版))。IASB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资讯的网上订阅者(eIFRS subscriber)现可获得该征求意见稿的电子版;自2007年10月22日起,该征求意见稿可从IASB网站免费下载。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08年1月11日。建议修订的建议生效日期为2009年1月1日。请点击这里获得IASB的新闻稿(英文版:PDF 51k)。


2007年10月11日:2007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列报和披露核对表

针对截至200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德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列报和披露核对表现已发布。该核对表汇总了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规定的列报和披露要求,但并未涵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确认和计量要求。该核对表可对评析上述准则之列报和披露要求的遵循情况提供协助,但并不能取代使用者对上述准则的理解和对自身判断的运用。请点击下载:

您可随时从IFRS 相关刊物页面获取该核对表。


2007年10月9日:有关《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版)的IAS Plus简讯

德勤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已发布了有关《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修订版)("IAS 1修订版")的IAS Plus简讯特别版(英文版:PDF 129k)。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7年9月6日发布的IAS 1修订版是IASB有关报告财务信息的综合项目的第一步。与原准则相比,主要的修订是要求主体必须:

  • 在一份综合收益表或者两份报表(一份单独的利润表和一份综合收益表)内,列报所有的非因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权益变动(即“综合收益”)。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不可以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内列报。
  • 当主体追溯应用一项会计政策或作追溯重述时,应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内列报一份截至最早比较期间期初的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
  • 披露与其他综合收益的每一组成部分相关的所得税。
  • 披露与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部分相关的重分类调整。

IAS 1修订版对自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您可点击这里链接到IAS Plus网站查阅所有以前发布的IAS Plus简讯(英文版)。


2007年10月8日:所得税会计实务指南

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该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基本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 - 所得税》一致。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引入了较多的新概念、新原则及新方法,德勤精心准备了CAS 18实务指南,并于本网站刊登,免费予公众所用。本指南尝试通过实务中的大量案例来解释有关概念,介绍所得税会计的具体核算原则和方法。本指南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涉及的主要概念、递延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原则及方法作了较为详尽的解释和分析;第二部分【制作中】将介绍准则在实务应用中的一些主要案例。

我们提醒注意,准则在实务中的合理应用需重点考虑特定的交易或事项在会计及税法(特别是刚发出的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处理,本指南并不能代替阅读《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 所得税》、财政部发出的相关文件,以及相关税法,也不能代替使用者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对有关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确认、计量和列报所作出的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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