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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重温

  • 2007(本站成立)

2007年 7月 至 9月

2007年9月27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IAS 31)的提案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第9号以征求公众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提议以题为《合营安排》的一项新准则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的权益》(IAS 31)。合营安排是指两方或两方以上共同从事某项经济活动并共同作出有关该活动的决策的合同约定。合营安排包括合营资产、合作经营和合营企业。该征求意见稿已可在IASB网站免费下载。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08年1月11日。

该提案主要关注现时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中,IASB认为会妨碍高质量财务报告的两个方面:

  • 现时合营安排的会计处理是依据相关活动发生的法律形式进行,这不一定都能反映各方所商定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将关注转移至此类权利和义务可在相关各方的财务报告中更实际地反映合营安排。
  • 现有的准则允许财务报表编制人对其在共同控制主体中的权益自行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权益法和比例合并法),这样会导致财务报表难以相互比较。IASB提议取消这一选择,而要求相关各方确认其享有权利的各项资产以及其需要承担义务的负债——即使合营安排是通过一个独立法人主体经营。如果相关各方仅有权分享经济活动的成果,则其在合营安排中的净权益应采用权益法予以确认。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就与合营安排、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相关的信息提出了新的披露要求,包括有关合营安排性质的描述,以及相关各方在合营中权益的财务信息概要。


2007年9月13日:中国证监会取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双重审计的要求

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30号)。该通知阐述随着新会计、审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会计、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审计准则之间已实现实质性趋同。此前证监会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信息披露规范中,有关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同时进行境外审计的要求不再实施。

可点击这里访问中国证监会网站阅读《关于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


2007年9月10日:《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IAS 1)修订版要求列报综合收益表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 1)修订版。与原准则相比,主要的修订是要求主体必须:
  • 在一份综合收益表或者两份报表(一份单独的利润表和一份综合收益表)内,列报所有的非因与所有者的资本交易导致的权益变动(即“综合收益”——参见下文)。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不可以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内列报
  • 当主体追溯应用一项会计政策或作追溯重述时,应在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内列报一份截至最早比较期间期初的财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
  • 披露与其他综合收益的每一组成部分相关的所得税
  • 披露与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部分相关的重分类调整

IAS 1更改了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将采用的标题:
  • “资产负债表”将改为“财务状况表”
  • “利润表”将改为“综合收益表”
  • “现金流量表”的英文将由'cash flow statement'改为'statement of cash flows'

不要求主体必须在其财务报表中采用上述的新标题。现正对所有现有的准则和解释公告进行修订,以反映新的术语。对IAS 1的修订导致5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3项国际会计准则及10项解释公告需进行相应的修订。IAS 1(修订版)对自2009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请点击这里获得相关的新闻稿(英文版:PDF 17k)

会计期间内的综合收益包括:该期间内的损益加上该期间内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包括:
  • 重估盈余的变动(《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
  • 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第93A段确认的设定受益计划的精算利得和损失
  • 国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折算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
  • 重新计量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所产生的利得和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
  • 现金流量套期中的套期工具属于有效套期部分的利得和损失(《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

2007年9月5日:良好的财务报告提升股东价值

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与《财务总监》亚洲研究服务部联合发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就亚太地区内法律规定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影响的商业意见进行探讨。来自中国、中国香港、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176位高级财务主管参与了该调查,他们基本上对法律规定持积极态度,近60%的被访者认为法规可以提升股东价值。少于25%的被访者认为法规会阻碍经济发展。总体而言,大多数被访者觉得法规使他们能够更多地(而不是更少地)关注战略问题。

该项调查的主要发现是:“三种规则——财务报告准则、税务法规、及证券交易法规——被视为最有助于创造股东价值”。该调查还发现“法律规定能为商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但前提是其必须具强制性并被一贯地执行”。

“某些领域的法规和披露要求被认为比其他领域的法规带来更大的好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引入被普遍视为一个成功的案例,它以基于原则的、允许灵活处理的报告方法,和为西方投资者创造容易比较的信息,实现了亚洲资本市场增值。但其缺点是不适用于小型企业,并且对于某些国家(如中国)来说,缺乏对当地环境的考虑。”

该项题为《关键联系:建立法律规定与股东价值之间的联系》的研究报告可从ACCA网站下载(英文版:PDF 1041K)。


2007年9月4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公司字[2007]139号)。该规定要求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该规定的要求披露一些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特定信息。此外,该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在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时,应当同时披露总精算师的信息,并要求总精算师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也应当遵循该规定的要求。

可点击这里访问中国证监会网站阅读《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全文


2007年8月30日:特许会计师公会(ACCA)发布了拟针对中小型企业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详细汇总

特许会计师公会(ACCA)发布了32页的小册子,汇总了拟针对中小型企业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提案。该小册子涵盖了拟针对中小型企业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所有38个部分,还包括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中小型企业准则项目主管Paul Pacter先生撰写的序言。该小册子是与东部和中南部非洲会计师联合会联合出版。为促进非洲对该IASB准则提案的思考,ACCA将在非洲派发10,000本该小册子。(请点击这里链接到IAS Plus网站直接下载上述ACCA有关拟针对中小型企业实施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汇总(英文版:PDF 356k)。

ACCA是全球性会计专业组织,在全球 170 个国家内拥有296,000名学员及115,000 名会员。


2007年8月10日:IAS Plus季刊简讯

IAS Plus季刊简讯现已发布。本简讯的内容是回顾2007年第二季度内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基金会受托人的活动,并提供全球范围内有关国际财务报告的事项和事件的报告:


2007年7月23日:有关净投资套期的解释公告草案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已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2号——对国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草案)(IFRIC D22)以征求公众意见。IFRIC D22澄清了由于两项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汇率变动的影响》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而产生的有关如何对在公司及其国外经营内的外汇风险套期进行会计核算的2个问题。IFRIC D22的提议澄清了:哪些情况可以成为“国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所要规避的“风险”,以及在集团内哪些实体可以持有规避该风险的工具。

IFRIC D22概述
对于某些主体,用于列报财务报表的货币(列报货币)不同于该主体或其国外子公司用于日常经营及产生净现金流量的货币(经营货币或功能货币)。现在,某些主体在功能货币“折算”为列报货币时采用套期会计。IFRIC认为,仅基于列报目的而进行的货币折算并不属于可套期的经济风险。据此,IFRIC D22提议在功能货币折算为列报货币时,禁止采用套期会计。IFRIC明确了套期风险是国外经营的功能货币与同一集团架构内任何母公司的功能货币之间产生的外币敞口。需澄清的问题有:公司是否仅能在其国外子公司的直接母公司、或主要母公司、或那些拥有国外子公司的任何中间母公司中核算被套期规避的外汇风险。

IFRIC D22同时考虑集团架构内的哪些个别主体可持有套期工具。IFRIC D22提议,集团内的任何子公司或母公司,不论其采用何种功能货币,均可持有套期工具。为评估套期工具在抵销国外经营风险方面的有效性,主体必须以采用套期规避风险的母公司的功能货币(而不是持有该工具的子公司的功能货币)来计算套期工具的价值变动。

IFRIC D22将采用未来适用法(即,针对所有未来发生的交易)。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07年10月19日。请点击这里查阅相关的新闻稿(英文版:PDF 50k)。


2007年7月20日:有关IFRIC 14的IAS Plus简讯

德勤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已发布了有关《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4号——设定受益资产的上限,最低资金要求及其相互影响》(IFRIC 14)的IAS Plus简讯特别版(英文版:PDF 221k)。IFRIC 14就如何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 19)中可被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养老金盈余金额的上限提供了一般指引,并同时解释了当存在法定或合同规定的最低资金要求时,养老金资产或负债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在具有最低资金要求、并限制公司获取提存金返还或减少提存金供款的国家,IFRIC 14可能会产生最大影响。IFRIC 14对自200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该简讯解释了IFRIC 14的要求。

您可点击这里链接到IAS Plus网站查阅所有以前发布的IAS Plus简讯 (英文版)。


2007年7月19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发布关于养老金资产上限的解释公告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4号——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设定受益资产的上限,最低资金要求及其相互影响》(IFRIC 14)。IFRIC 14就如何评估《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 19)中可被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养老金盈余金额的上限提供了一般指引,并同时解释了当存在法定或合同规定的最低资金要求时,养老金资产或负债会受到怎样的影响。该解释公告对相关实务加以规范,并确保主体确认一项与盈余相关的资产时保持一贯性。根据IFRIC 14,雇主无需确认额外的负债,除非根据最低资金要求应支付的提存金无法返还给该公司。在具有最低资金要求、并限制公司获取提存金返还或减少提存金供款的国家,IFRIC 14可能会产生最大影响。IFRIC 14对自2008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允许提前采用。请点击这里获得相关的新闻稿(英文版:PDF 63k)。


2007年7月18日: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发布了有关房地产销售的解释公告草案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最近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1号——房地产销售》(草案)(IFRIC D21)以征求公众意见。

IFRIC D21旨在对房地产开发商以“楼花(off plan)”(即在建造完成之前便出售)的方式出售单位(如公寓或住宅)的会计实务予以规范。现时,房地产开发商采用不同的方式诠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因而在不同的时间记录单位的销售。部分开发商仅在向买方交付已竣工的单位时才确认收入,而部分开发商则参照房地产开发的完工进度在建造进程中确认收入。IFRIC D21建议,仅当开发商是提供建造服务而并非出售商品(已竣工的房地产单位)时,才应根据工程进度确认收入,同时也列举了显示卖方是在提供建造服务的相关特征。在许多国家,典型的楼花销售协议大多没有此类特征。

征求意见截止期为2007年10月5日。请点击这里查阅相关的新闻稿(英文版:PDF 39k)。


2007年7月10日:中国房地产投资手册

德勤中国已发布了中国房地产投资手册(中文版:PDF 1,735k,2007年7月出版,28页)。尽管中国政府采取众多措施对市场进行调节,但中国房地产市场仍然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了大量的投资机会。然而,在大量营销和投资机遇中,中国房地产市场在会计和税务方面的特殊性为投资者带来了诸多挑战。

此手册为房地产行业投资者、投资顾问、基金经理及其他从业人员(或者如手册中的从业者)而编制,在处理中国房地产的会计和税务问题上给他们以指引,这些指引能有助提高他们在中国房地产投资的净收益,其包括很多规划和架构要点,以协助他们计划和维护中国房地产投资。

您可点击这里链接到德勤中国网站获得《中国房地产投资手册》


2007年7月6日:有关客户忠诚度计划的新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的IAS Plus简讯

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3号——客户忠诚度计划》(IFRIC 13)。IFRIC 13阐述有关主体向其客户授予用以购买其它产品或服务的忠诚度奖励(例如“积分”或里程)时的会计处理,并特别说明了此类主体应如何核算其因向客户提供以积分兑换的免费或折扣商品或劳务(即“奖励”)而产生的负债。

德勤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已就IFRIC 13发布了IAS Plus简讯特别版 (英文版:PDF 106k)。

IFRIC 13的主要规定
  • 授予忠诚度奖励的主体应将初始销售的部分收入金额分摊至奖励积分(主体提供奖励的义务),并作为负债予以单独核算。
  • 分摊至奖励积分的收入金额以其公允价值计量,这一金额即为单独出售奖励积分时应得的金额。
  • 仅当主体已经履行其积分奖励的义务时,主体才应将这部分递延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主体可通过其本身提供的奖励或安排(并付款给)第三方来履行义务。
  • 如果在某一时点出现履行义务的预计成本超出所收到的对价的情况,则视同该主体承担一项亏损性合同,须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的要求确认一项负债。
  • IFRIC 13 对自2008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 如果IFRIC 13导致主体针对客户忠诚度奖励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则应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


2007年7月3日: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新指引

德勤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球办公室已发布了2007年版的有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 2)的指引(英文版:128页; PDF 748k)。该指引不仅解释了IFRS 2的具体规定,而且涉及该准则在许多实际情况中的应用。由于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在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因而不可能总是能够界定“正确”的答案。但是,德勤在该指引中与您分享我们相信是符合该准则目标的、用以寻求解决方案的方法。

当IFRS于2004年颁布时,将股份支付按其公允价值记入收益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一项改革。三年之后,虽然有关会计处理方法“增加了利润的波动性”仍存在持续的争论,但报表编制者和使用者一般已适应了该处理方法。该准则现今面临的更大挑战在于其实际应用方面。其中包括:

  • 当股份支付的条款更为复杂的情况,如何确定其公允价值?
  • 何时将交易归类为以现金结算或以权益结算?
  • 对条款的修订是否代表变更或替代?
  • 如何核算拥有多种特征和若干潜在结果的交易?

可能在实践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例如,在母公司向其子公司的雇员进行股份支付的情况下,应如何在集团内各实体的单独财务报表中予以核算?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1号(IFRIC 11)处理了部分问题,但是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除了某些应用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未予规范外,《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与IFRS 2基本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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