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
具体描述 |
公共受托责任的定义 |
IASB建议在不更改准则原定的适用范围的情况下进一步澄清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经纪人/券商、共同基金及投资银行通常承担公共受托责任且为包含大量外部利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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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的定义 |
IASB建议将资产和负债的定义与2018年度概念框架中的保持一致,但有两项例外以避免出现非预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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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的定义 |
IASB建议将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IFRS 10)相一致并引入控制作为适用于所有主体的唯一的合并基础。同时,IASB还建议保留当投资者拥有被投资方超过半数的表决权时即存在控制得可推翻的假设,以简化控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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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减值 |
IASB建议保留用于计量针对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相关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已发生亏损模型,并要求对按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余金融资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按成本计量的权益工具的减值规定将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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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价值计量 |
IASB建议将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3号》(IFRS 13)相一致。该调整不会对何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做出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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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控制 |
IASB建议统一共同控制的定义,并继续保留合营安排的分类(即,共同控制资产、共同控制经营或共同控制主体)以及对这些分类别的计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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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法 |
IASB建议将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IFRS 3)中的收购法部分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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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
IASB建议将准则中的原则和措辞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IFRS 15)相一致。建议的修订以IFRS 15中的五步模式为基础并予以简化(保留IFRS 15中有关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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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福利 |
IASB建议删除准则中涉及简化设定受益义务的计量的相关段落。 |
是否应采取进一步行动 |
该征求意见稿同时还询问是否需针对下列议题采取进一步行动:
- 统一租赁的规定;
- 统一开发成本采用的确认和计量规定;
- 有关权益工具的抵销的规定;
- 分次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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